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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淮线“2.2”旅客列车撞施工机械一般B类事故.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60477 上传时间:2022-07-27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2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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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淮线“2.2”旅客列车撞施工机械一般 B 类事故(一)事故概况2009 年 2 月 2 日 14 时 07 分,阜淮线 L7432 次客运列车(合肥机务段 DF4D3035 号)运行至潘集站至潘集西站间 K98+800 潘集交接口疏解线接轨工程施工处时,机车第司机室(机车操纵端)左侧与一台侵限的施工挖掘机拐臂相撞,挖掘机倾翻,14 时 08 分列车停于 K98+317 处。经救援,耽误 L7432 次客运列车本列 1 小时 26 分。(二)事故原因1. 工程施工单位失管失控。 施工单位合肥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均未在施工现场把关,对大型工程机械邻近既有线施工,未能做到“一人一机

2、”专人防护,列车通过时未停止作业;擅自改变作业内容,致使原不应使用的挖掘机驶入施工地点、盲目上道,并侵限肇事;没有按规定向施工配合单位告知施工内容、地点及影响范围;施工聘用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2. 设备管理单位没有履行职责。合肥工务段对该项工程不重视,不主动掌握施工内容和进度,长期处于“施工单位不通知就不监管”的不作为和放任自流状态,放弃了监管主动权,未能委派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安全监督员人员,实行施工全程监督检查,对该工程长期疏于督管,也是导致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3. 建设管理单位存在失职行为。 上海东华地方铁路有限公司蚌埠地方铁路有限公司对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安徽省宏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日常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没有进行审查把关,缺少日常有效的监督检查,是造成该事故的重要原因。4. 施工监理单位职责不落实。 蚌埠铁路建设监理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监理员,不主动掌握工程进度,事发时不在施工现场,失去旁站监理的作用,是造成该起事故的重要原因。(三)事故定性定责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本起事故构成责任铁路交通一般 B4.3 事故。定安徽铁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铁路工程公司主要责任,追究合肥工务段和上海东华地方铁路开发有限公司蚌埠地方铁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等主要责任,定上海华东铁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蚌埠铁路建设监理公司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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