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茂名市“9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一、基本情况(一)肇事驾驶员情况1、叶健文,粤 KTA880 号轿车的驾驶员,男,汉族,生于 1970 年 10 月22 日 , 广 东 省 电 白 县 旦 场 镇 花 园 红 花 铺 村 人 , 身 份 证 号 :440923197010222158,准驾车型 A2,初次领证日期为 1993 年 9 月 12 日,驾驶证有效期限至 2020 年 9 月 12 日, 2012 年 9 月 29 日提交体检证明,经审查其驾驶资格合法有效。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驾驶人叶健文无交通违法记录。事故发生后, 叶健文全身 90%以上特重度烧伤, 送市人民医院抢救治
2、疗,由于其伤势较重,处于昏迷状态,至今仍未取得其笔录材料,故无法推断其在事故发生当时有无疲劳驾驶行为,对伤者送医后进行血液检测的结果表明,其在事故发生当时并无酒后驾驶行为。根据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 2013 年 9 月 21 日对其表弟梁桂林进行的询问笔录表明,叶健文有吸毒史。2、刘彬,湘 EA4196(牵引湘 E0211 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男,汉族,生于 1978 年 2 月 7 日,广东省高州市长坡镇西冲旺田村人,身份证号:440981197802075612,准驾车型 A2E,初次领证日期为 1997 年10 月 7 日,驾驶证有效期限至 2014 年 10 月
3、7 日,2012 年 10 月 9 日提交体检证明,经审查其驾驶资格合法有效。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驾驶人刘彬 2012 年 1 月至事发当日有 10 次交通违法记录(其中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 1 次、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 2 次、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 3 次、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 1 次、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1 次、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1次、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 1 次,以上违法行为均已缴款处理) 。根据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9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对刘彬的询
4、问笔录均表明,押运员丁洪波从佛山市驾车行至阳江服务区时,换由刘彬驾驶车辆,此前其一直在车辆后排睡觉,由此推断其不存在疲劳驾驶行为;根据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 2013 年 9 月 19 日对其进行的询问笔录表明,刘彬在 9 月 18 日晚饭时并无饮酒,因此推断其在事故发生当时并无酒后驾驶行为。(二)肇事车辆情况1、粤 KTA880 号轿车,所有人:宁景锋(男,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羊角镇石曹长湖窿村人,身份证号:440923198805194052) ,车辆识别代码:*060217,发动机号:*181574,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07 年 2 月 12 日,检验有效期至:2014 年 2
5、 月 28 日,使用性质:非营运;该车投保中国平安 财 产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交 强 险 及 商 业 险 ( 保 险 凭 证 号 :10220041980005026017、10220041980005026096)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 有 限 公 司 茂 名 中 心 支 公 司 商 业 险 ( 保 险 凭 证 号 :PDZA805012013440997004381)。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粤KTA880 号轿车 2013 年 1 月至事故发生当日有 6 次交通违法记录(均为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 20%的,违
6、法均未接受处理) 。经调查,该车肇事时由宁景锋通过茂名市城区顺景汽车租赁服务部租给梁桂林(男,身份证号:44092319730927215X,广东省电白县旦场镇花园东头山村人,与粤KTA880 号轿车驾驶员叶健文是表兄弟关系,叶健文是其表哥) ,梁桂林以5000 元押金及其自身的驾驶证复印件作为租车抵押交付至茂名市城区顺景汽车租赁服务部,以每日 380 元的租金租车 5 日(2013 年 9 月 13 日至2013 年 9 月 17 日) ,9 月 17 日上午 10 时许,梁桂林私自将所租车辆转借给叶健文搭载朋友使用。事故发生后,经支队高速公路大队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肇事车辆事发时的车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事发时粤 KTA880 号小轿车的车速为 123km/h。 由于粤 KTA880 号轿车在事故中严重烧毁, 所以无法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验。2、湘 EA4196(牵引湘 E0211 挂)号重型半挂罐式车,所有人:湖南省邵阳市伟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邵阳市火车南站站前区 26-2号) ,经调查该车为挂靠经营,实际支配人:叶树云(男,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