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京珠高速公路湖南段“15”特大交通事故案例说明一、案件事实2004 年 1 月 5 日 3 时 50 分,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县城关镇中山大道驾驶员李望生(男,49 岁)驾驶鄂 A18185 大客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湖南段 159km300m 处时,因疲劳驾驶,与河南省柘城县城关镇文庙西街33 号驾驶员徐亮驾驶的、因故障未按规定停靠的豫 A04777 大型货车追尾相撞,造成鄂 A18185 车上乘车人涂达兵、田本杰、颜迎春、蔡利芬、刘小良、万爱平 6 人死亡、21 人受伤(包括大客车驾驶员李望生、车主兼副驾驶员刘学运在内),两车、公路设施及货物严重受损达 10 余万元的特大交通事故。二
2、、事故原因及责任1、鄂 A18185 号大客车驾驶员李望生疲劳驾驶及且超速行驶(鉴定速度为110 公里小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九项“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和摩托车不得高于 90 公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2、鄂 A04777 号大货车驾驶员徐亮驾车因机械故障停车后,未按规定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机动车因故障、事故等原因不能离开行车道或者在路肩停车时,驾驶
3、员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的后方 100 米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3、乘车人涂达兵、田本杰、颜迎春、蔡利芳、刘小良、万爱平等 26 人无违章行为,不负此次交通事故责任。三、危害此次事故死亡的 6 人中,年龄最大的 40 岁,最小的 20 岁,5 男 1 女,受伤人员中年龄最大的 50 岁,最小的 16 岁,死伤人员年龄绝大部分在 20岁至 30 岁之间,绝大部分是在广东省东莞市工厂里打工的湖北省大悟县农村村民。他们有的是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有的是家中独生子女,背井离乡,勤工俭用
4、,年头熬到年尾,好不容易等到回家过年喘口气,家里人也眼巴巴地等着他们带钱回去买年货,谁知带到的却是到殡仪馆认尸或到医院护理的通知。有的家庭全家同外出打工、同乘车回家、同时遭此车祸,死的死,伤的伤,整个家庭从此遭灭顶之灾,有半数以上的伤员是腰腹部及下肢严重受损,大小便失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有的可能终生致残,从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同样,车主刘学运也深受其害,他去年贷款二十多万购买此车, 请自己的老表李望生开车, 今年才开张跑第一趟春运,就受当头“一闷棍”,自己受了重伤,因无钱打发其他死、伤者,怕群情激愤,忍着巨大伤痛而匆匆转回原籍。四、教训及当事人对事故的认识此次事故的主要教训是疲劳驾驶:1
5、、 驾驶员李望生自己对责任的说法是“此次事故主要是由于我疲劳驾驶所致。因为 2004 年 1 月 3 日下午 15 时从湖北大悟出发去广州青平,然后从青平返回大悟途中于 2004 年 1 月 5 日凌晨 3 时出事时,虽中途和副驾驶员刘学运交换了几次开车,但我并没睡觉。”交警问李望生:“你在多远处发现前方有车的”时,他是这样回答的:“出事时,我根本没有发现前方车道内有车,也不知到前方车是停是开,更不知道出事车停在什么位置,是在我的车与停在右侧硬路肩内的一辆大货车相撞后, 我才知道前方有车的”。2、车主及副驾驶员刘学运也证实说:“2004 年 1 月 4 日下午 3 时我驾驶鄂 A18185 从
6、广州青平车站出发,在粤北收费站加油,当晚 23 时吃饭,当车开到湖南境内与李望生交换开车,交车前一路上李望生都没有睡觉,然后李望生驾车直到凌晨 3 时 50 分出事。”此材料与李望生供述自己没休息好,精神上感到的十分疲劳的情况相吻合。这两点充分说明了李望生在出事前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与现场没有鄂 A18185 大客车制动痕迹情况相吻合,且说明了李望生在出事前精神已经是十分疲劳。五、反思此次事故中,大客车驾驶员李望生和副驾驶员刘学运从白天到晚上 12 时都在忙于接人、加油、修车、吃饭,而没有休息,李望生从晚上 12 点多钟接车至凌晨 3 时 50 分出事,连续驾驶超过 3 小时,已属过度疲劳。为了防止疲劳驾车,交警部门规定:长途客车必须配备 2 名驾驶员,驾驶员每天累计驾车不得超过 8 小时,从事公路客运的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要让驾驶员、车主自觉遵守这项规定是难以做到的,他们为了经济利益,总是多载快跑,夜以继日,舍不得多请驾驶员,舍不得歇工休息,只有交警部门加强监督,才能使这个规定落到实处,而交警部门在春运期间一般采取在进省、出省口设站逐车检查的办法,这样客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