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扬州润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523”车辆伤害死亡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5 月 23 日 15 时 35 分左右,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扬州润扬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扬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 人死亡。接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 493 号令)以及市政府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扬府发2007218 号) ,市安监局牵头组织市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质监局和开发区安环局等部门单位的相关人员成立了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进行了事故调查
2、。现将事故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润扬公司, 成立于 2005 年 4 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9177320198X8;地址:扬州市施桥南路 6 号;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有善;注册资本:2000万元美元;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各类集装箱、物流装备及零部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堆场服务、相关技术咨询,租赁等。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经查,2017 年 5 月 23 日下午,15 时 37 分,润扬公司生产部预处理班班长贾守华从公司机修班办理补料手续后,由北向南行走返回车间,当走到“丁”字型路口时,其转向东南方行走,横穿机动车道。此
3、时,堆码机驾驶员李忠朝在堆场卸完集装箱后驾驶堆码机返回,自东向西行驶,经“丁”字型路口向南转弯将贾守华压在左前轮下。事故发生后,途经事发现场的电工刁长宏立即到车间喊人救援,驾驶员李忠朝也找来千斤顶将堆码机顶起救人。润扬公司领导和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陆续赶到现场,15 时 45 分设备安环部 HSE 主任李健拨打了 120 和 110 急救电话,并向开发区安监部门报告,15 时 52 分厂医到现场进行了临时救治,16 时 10 分 120 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将伤者贾守华转送至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东区)进行抢救,18 时 10 分医院宣布贾守华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为
4、:心跳骤停,多发伤。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信息如下:姓 名性别工作单位入厂时间工种事故类别贾守华男润扬公司 2006.10.19预处理班班长车辆伤害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13 万元。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依法调取相关资料台帐,并对提供的资料台帐进行查阅。润扬公司制定有安全管理制度 、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堆码机驾驶操作规程 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规定“机动车辆在厂区内主干道行驶时速不准超过 5 公里/小时, 转弯和途经叉路口时速不准超过 3 公里/小时”;“机动车辆通过交叉口时,应做到一停、左看右看、三通过”;“对行人要求,
5、必须行走划定的人行道,横过马路必须走斑马线,未划人行道的靠右边走”。 润扬公司与贾守华和李忠朝均签订了 全日制劳动合同书 ,并进行了安全培训教育。事故调查组拍摄现场照片 5 张,调取了事发现场录像 1 份,对目击证人及相关人员作调查询问笔录 6 份。经查,润扬公司驾驶员李忠朝持有特种设备作业证书(N2) ,驾驶堆码机的车牌号为苏 K-厂内 7667,堆码机自重约 40 吨,有质监总局印制的安全检验合格证,下次检验日期 2017 年 5 月。经调阅现场监控发现,贾守华在横穿机动车道的过程中被身后驶来的堆码机压倒。经测算,堆码机在经过交叉口向南转弯的过程中行驶时速约为 8 公里/小时。 经现场查看
6、, 现场地面上有明显的刹车痕迹,左前轮下有一摊血迹。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GB6442-86) ,事故调查组认定引发这起事故的原因是:(一)直接原因润扬公司堆码机驾驶员李忠朝, 没有按照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和 堆码机驾驶操作规程 所明确“转弯和途经叉路口时速不准超过3公里/小时”;“机动车辆通过交叉口时,应做到一停、左看右看、三通过”的具体要求。驾驶堆码机行驶过程中没有注意观察路况,违规超速行驶,刹车不及造成车辆左前轮压倒贾守华并致其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润扬公司员工贾守华,安全意识淡薄,没有按照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所明确“必须行走划定的人行道, 横过马路必须走斑马线, 未划人行道的靠右边走”的规定要求,违规横穿机动车道,也是事故的原因之一。润扬公司虽然对员工进行了安全培训教育,驾驶人员虽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但安全教育不够全面,作业现场往返道路中的安全管理不严,未能有效督促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落实到位。(三)事故性质基于上述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认定: 本起事故的性质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等级为“一般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