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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交通事故.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60882 上传时间:2022-07-29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2.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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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交通事故事故经过:2007 年 2 月 4 日下午,运输分公司驾驶员吐驾驶新 J20869 号尼桑皮卡车在第二试油项目部的 S80315 队(132 试油队)值班;18:00 左右接受安排去台 60 井送值班房内取暖燃煤炉烟筒,当时雾天能见距离在 100 多米;19:15 分送到烟筒后吐等了一会儿驾车从台 60 井往回返。此时遇大雾天气,能见度低大概几十米,吐驾车以每小时 20 公里的时速开着大灯行驶;行驶至上述下坡地段时能见度低,大概只有 5 米远;此时迎面驶来一辆车,吐赶紧向右急打方向,由于距离很近、双方车速都较快,吐驾驶的新 J20869 号尼桑皮卡车左前部位与迎面驶来丰田越野车

2、左前部位相撞;吐胸部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其中新 J20869 号尼桑皮卡车损坏较重。事故发生后,S80315 队(132 试油队)值班干部立即组织施救,同时向公司、当地交警部门汇报,将吐就近送往吉木莎尔县三台医院, 因医疗条件有限, 吉木莎尔县派救护车将吐送往县医院检查。经诊断:胸部扭伤、左第六肋骨骨折。事故现场由阜康市交警大队处理。事故原因:1)吐驾驶车辆未按规定开启雾灯,未按规定让上坡车先行,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在狭窄的坡路, 上坡的一方先行。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2)对方车辆驾驶员是残疾人,车辆属报废车辆无牌、驾驶员无证。预防措施:1)遵守交通法规;机动车雾天行驶必须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2)机动车雾天行驶,能见距离不足 30 米时应驶离公路外停车等候雾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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