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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2013年“8.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通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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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 2013 年“8.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通报8 月 13 日 2 时 20 分许,温某某(男,23 岁)驾驶粤 AVD003 号牌黑色丰田凯美瑞小客车乘搭 3 男 2 女,在花都区狮岭镇狮岭大道乌石五金公司单向 4 车道的路段由南往北行靠近人行道的弯道行驶时,发生一起道路交通较大事故。 小客车驾驶员因醉酒和超速驾驶, 驾驶小客车碰撞到路灯灯柱,小客车右前轮受碰撞分离,失控向前滑行约 76m,其尾部再碰撞到前方同向正常行驶由黄某某驾驶的粤 GU4811 号牌大客车尾部。该起事故造成小客车上 5 人当场死亡,1 人受伤,小客车严重损坏,大客车尾部轻微受损,车上无人员伤亡。一、事故基本情

2、况(一)涉事车辆情况。1、粤 AVD003 号牌小客车。登记车主:林某某,车辆年审情况:系统显示至 2014 年 7 月 31 日。2、粤 GU4811 号牌营运大客车(营运路线:花都至廉江) 。登记车主:廉江市安达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年审情况:有效期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二)事故勘查鉴定情况。1、事发地段路面情况。此路段路宽 33 米,设双向八条机动车道(各车道宽 3.3 米) ,两侧设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宽 1,35 米) ,有路灯照明,南北走向,肇事地点由南向西北呈微弯路段,肇事地点为横坑三叉路口,此路段设有限速 40 公里/小时和禁止停车标志。2、事发现场车辆位置情况

3、。肇事车粤 AVD003 号小客车头向西南尾朝东北停于肇事路段东侧路面机动车道于非机动车道上,东侧路边行人道留有小车轮印长 2090cm 至东侧路灯杆,路灯杆碰撞损坏斜倒及路灯杆以北留有车轮擦痕长 1410cm, 现场东侧路面留有小车与地面划地痕长 3960cm 自南往北延伸至小客车;粤 GU4811 号大客车头向北尾朝南停放于肇事路段东侧路面从东往西数第一车道(大车道)内,现场未见大客车遗留明显痕迹。3、监控录像提取情况。事发东侧商铺(广州市光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视频:视频时间显示 2013年 8 月 13 日 2 时 50 分 58 秒(比实际时间快 32 分钟) ,粤 GU4811 大客

4、车先北行经过监控点,之后 2 时 19 分 44 秒,粤 AVD003 小车碰撞东侧路灯,2 时 19 分 46 秒,小车在快速滑行,并与地面擦出火花。粤 GU4811 号大客车车载视频: 视频时间显示 2013 年 8 月 13 日 2 时 17 分14 秒,大客车行驶至狮岭大道事发地点附近停靠,东侧路边有一接货人等候;2 时 17 分 52 秒,接货人拿货从大客车尾部走至东侧路边,大客车缓慢向前行驶;2 时 17 分 53 秒,大客车向前行驶,后方有一团火光;2 时17 分 55 秒,大客车被后方物体(小客车)碰撞;2 时 18 分 00 秒,大客车被撞刹车停下,视频显示当时车速为 9.8

5、77km/h。4、 车辆途经的道路卡口情况。 经提取粤 AVD003 号小轿车的道路卡口情况,其于 2013 年 8 月 13 日 2:17 时离事发前约 2 公里卡口照片, 通过温志文朋友对车辆卡口照片辨认,证实小客车司机为:温某某,副驾驶位乘坐的是骆某某,并经核查:温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5、双方车辆人员体内血液酒精和毒品含量情况。8 月 14 日下午,通过对事故中全部涉事人员血样进行抽取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血液酒精含量:小客车司机温某某酒精含量为 141.6mg/100ml,乘客林某某酒精含量为 82.5mg/100ml,刘某某酒精含量为 35.9mg/100ml,骆某某酒 精 含 量

6、为 62.4mg/100ml , 黄 某 某 为 58.9mg/100ml , 余 某 某 为150.6mg/100ml;大客车司机黄某某酒精含量为 0.06mg/100ml。血液毒品含量:以上 7 人除刘某某血液中检验出氯胺酮(K 粉)外,其余6 人均未检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成分。6、肇事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双方肇事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结论为:粤 AVD003 小轿车:制动系统合格,转向性能合格,灯光系统合格,碰撞前的行驶初速度约 142.56km/h。粤 GU4811 大客车:制动系统合格,转向性能合格,灯光系统合格,碰撞前的行驶初速度为 5.7km/h。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一)事故主要原因。温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以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路上行驶,行至事发地点碰撞路灯灯柱后小客车右前轮分离,失控向前滑行约 76m,其尾部再碰撞到前方同向正常行驶由黄华锦驾驶的粤 GU4811 号牌大客车尾部,该驾驶员的醉酒和超速的不安全驾驶行为导致了本起较大事故的发生,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二)事故次要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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