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邢台县邢左公路“2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2 月 27 日 17 时 40 分,邢左公路 19 公里+700 米处(邢台县境内)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6 人死亡,23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700 万元。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王东峰书记,许勤省长,张古江副省长、李谦副省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有效处理善后,依法查处,举一反三,全省排查整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树牢“四个意识”,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担当,确保交通、生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坚决拱卫首都,为全国两会创造良好的氛围。刘凯副省长带领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 、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 号)和河北省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冀安委20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 年月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邢台市政府有关人员参加的邢台县邢左公路“22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省监察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
3、,制定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2018 年 2 月 27 日 17 时 40 分,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驾驶人刘立朝驾驶冀 EM6726 重型自卸货车(空载)沿邢左公路由东向西行使至 19 公里+700 米处时,与对向陈辉杰驾驶从京娘湖旅游返程的冀 EE8075 大型客车相撞,造成冀 EE8075 客车侧翻,2 人当场死亡、4 人经抢救无效死亡、23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2 月 27 日 17 时 45 分, 邢台县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后立即出警、上报。邢台市委、市政府和邢台县委、县政府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邢台市交警支队、邢
4、台县交警大队、邢台市第三医院 120 急救中心、邢台市消防支队等部门迅速展开现场处理和救援工作,对现场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救治伤员。副省长、公安厅厅长刘凯带领省公安厅、省政府应急办等有关人员连夜赶赴事发现场, 代表省委、 省政府看望受伤人员,慰问家属,就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家属安抚、舆情引导、维护稳定等相关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截止 21 时 40 分,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交通秩序恢复正常。二、事故相关情况(一)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刘立朝,冀 EM6726 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男,38 岁,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人,2004 年 10 月 18 日初次申领取得 D 车型准驾资格, 20
5、06年 4 月申请增驾 B2 并考试合格后,于 2006 年 7 月 24 日取得 B2D 车型准驾资格,有效期止于 2020 年 10 月 18 日,发证机关为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172018 年,交通违法 28 次,1 条未处理,6 条罚款未缴纳。2009 年 9 月 24 日,取得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号 1305210020009011286,有效期截止 2015 年 9 月 24 日,事发时已失效。经鉴定,未酒驾、未毒驾。2.陈辉杰,冀 EE8075 号少林牌大型客车驾驶员,男,50 岁,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人,准驾车型为 A1A2,初次领证日期 199
6、7 年 09 月 24 日,驾驶状态正常,发证机关为河北省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合法有效,从业资格证号 1305210030102000060。经鉴定,未酒驾、未毒驾。(二)事故车辆情况1.冀 EM6726 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车身红色,货运,道路运输证号130521011452,技术状况二级,车辆识别代号 LRDV7PEC6GH016959,发动机号 89387301,注册登记所有人为邢台茂翔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所有人为邢台县会宁镇人周江涛。核定载质量 15.67 吨,事发时空载。初次登记日期 2017 年 01 月 10 日,检验有效期止 2019 年 01 月 31 日,发证机关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该车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 2019 年 01 月 08 日,交强险保额 12.2 万元,第三方商业保险保额 150 万元。该车被抵押,抵押权人为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查,该车辆的注册登记、年度审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有关要求。2017 年 1 月17 至 2018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