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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县“11.17”沿河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61032 上传时间:2022-07-29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5.3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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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鄱阳县“11.17”沿河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11 月 17 日 15 时许,在鄱阳县城区沿河路发生一起致 3 人死亡、2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县委副书记、县长胡斌同志作出批示:全力救治伤员,稳妥做好善后工作,县交警大队要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深刻汲取教训。鄱阳县政府于 2020 年 11 月 17 日成立了“11.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县长、公安局长张忠担任组长,由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政委张敏,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交警大队大队长王新兵,及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张鹏、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金计划、县城管局局长黄启山、县人民医院院长章国仁、鄱阳镇党委书记何为、饶州街道

2、党工委书记方宏德、三庙前乡党委书记王中杰、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占春庄、刘国喜等同志任副组长,分别组成事故调查组、紧急救援组、善后处理组、安全案件办理及稳控组、舆情监控组、隐患整治组,全面展开了事故处理及深度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取证、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等,查清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堵塞漏洞、吸取教训等工作,形成事故深度调查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案情(一)事故车辆情况(1)赣 E09947 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品牌型号:解放牌 CA5251ZLJP25K15L;车辆识别代号:LFNKRXP

3、M6KAD59359,机动车所有人:上饶市乾鑫供应链有限公司;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筑城家园 11 栋 109-110 号;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2020 年 01 月10 日;发证日期:2020 年 01 月 10 日;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 2021 年 01月;发证机关:江西省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该车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种类:交强险;保险单号:PDZA202036230000013446;保险有效期至 2021 年 1 月 9 日。该车辆实际所有人:余建军,挂靠于江西省上饶市乾鑫供应链有限公司。事故发生时仅有驾驶员余凯华。(2)皖 JM9133 号小型

4、轿车车辆,车辆类型:小型轿车;品牌型号:吉利美日牌;车辆识别代号:L6T7944Z4LU015359;机动车所有人:马鹏;住址: 安徽省黟县西递镇西递村二组; 车辆使用性质: 私用; 注册日期: 2020年 04 月 09 日; 发证日期: 2020 年 04 月 29 日; 行驶证检验有效期至 2022年 04 月 30 日;发证机关:安徽省黄山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权属为马鹏所有。当时该车驾驶员为马鹏,副驾驶为叶文龙,后排从左至右依次为马学英、马学发、马菊。(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1)余凯华,赣 E09947 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男,1978 年 2 月 20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

5、3301978*96,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三庙前乡渡头村。持有 A2 驾驶证,1996 年领证。(2)马鹏,皖 JM9133 号小型轿车驾驶员;男,1992 年 10 月 11 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31992*10,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黟县西递镇西递村二组。持有准驾车型为 E 证。(3)当事人余凯华、马鹏均未检出乙醇含量和毒物。马鹏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二、事故道路情况事发地点位于江西省鄱阳县鄱阳镇沿河路(城区外环路) ,此路段前后 500米范围内,近 3 年以来,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前,该路段正在进行道路施工,道路中间等不固定和不规则处被挖施

6、工,两边可通行,呈东西走向,南北宽 15 米,有黄色中心双实线,双向两车道,车道有中心白色虚线,道路两侧是绿化带和非机动车道,绿化带上有树木和路灯。施工单位江西凌斌建设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江西省鄱阳县田畈街镇富田大道 B 区 59-60;营业执照编号:E282017552,公司法人代表:曹正生,男,身份证号码:3623301969*58) ,施工现场没有足够、有效的施工安全提示牌、围挡等交通安全防护措施,现场没有交通安全人员。三、事故发生经过(1)2020 年 11 月 17 日,余凯华驾驶赣 E09947 号重型自卸货车沿鄱阳县鄱阳镇沿河北路由老大桥往张王庙方向(东向西)行驶。15 时 26 分许,遇马鹏驾驶的皖 JM9133 号小型汽车(载叶文龙、马学英、马菊、马学发)沿鄱阳县鄱阳镇沿河北路(西往东)行驶,两车在施工路段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小型汽车驾驶人马鹏、乘车人马菊、马学发当场死亡,叶文龙、马学英不同程度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一起死亡交通事故。四、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当事人余凯华在事故发生时没有采取正确的靠右行驶避让方式,而是靠左行驶,造成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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