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綦江区恒科物流有限公司 “10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10 月 18 日 06 时 30 分许, 重庆市綦江区恒科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渝 D23177 重型自卸货车,从重庆市巴南区东温泉镇往木洞镇方向行驶至木洞镇钱家湾村镰刀湾公交车站路段(乡村道路)处,与由车行方向从左往右横过公路的行人秦德国相撞,造成秦德国受伤死亡和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 年 12 月 3 日,接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2、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总工会、木洞镇等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的重庆市綦江区恒科物流有限公司“10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了事故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了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情况(一)事故相关人员情况魏剑,渝 D23177 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男,29 岁,汉族,档案编号:5003
3、01024433,准驾车型为“B2E”类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到 2026 年 8月 5 日。秦德国(死者) ,男,68 岁,汉族。经调查,驾驶人魏剑无酒驾、毒驾迹象,其驾驶资格有效。(二)事故车辆情况渝 D23177 重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码代码:LGGX5CF47KL611398,发动机号:LG5L8K00177,使用性质:货运,检验有效期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车辆所有人:重庆綦江区恒科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 中 山 路 40 号 ,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凭 证 号 :ACHQ605CTP205008947H。经调查,上述车辆
4、行驶证、保险等齐全有效,车辆未见有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机械故障。(三)事故道路情况现场位于重庆市巴南区乡村道路木洞镇钱家湾村镰刀湾公交车站路段,道路一侧通往木洞镇方向,一侧通往东温泉镇方向,道路中间施划有单黄色虚线, 道路边缘施划有的白色单实线, 该路段为区间测速路段限速 50km/h,道路从木洞往东温泉方向右侧路边为金属护栏,道路从东温泉往木洞方向右侧路边为边沟,道路两旁无路灯照明,道路时沥青路面,干燥,路面完好无坑洼等相关情况。(四)事故单位概况重庆市綦江区恒科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7 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晓斌,经营范围:普通货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
5、222MA5UK20B8Q,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 40 号。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 年 10 月 18 日 06 时 30 分许,魏剑驾驶渝 D23177 重型自卸货车,从东泉往木洞方向行驶至重庆市巴南区乡村道路木洞镇钱家湾村镰刀湾公交车站路段处,与由车行方向从左往右横过公路的行人秦德国相撞,造成秦德国受伤。(二)事故应急处置和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后,魏剑立即下车查看情况,赓即拨打“110”“120”电话,经到场“120”医务人员确认,秦德国已死亡。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
6、统计。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事故发生的原因一是魏剑驾驶渝 D23177 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操作不当,未确保安全驾驶,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速 50km/h,事发速度56km/h)行驶,造成与行人发生相撞,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二是行人秦德国横过机动车道,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造成与事发车辆发生相撞,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二)事故性质通过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渝 D23177 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魏剑与行人秦德国负同等责任的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调查组对重庆市綦江区恒科物流有限公司调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魏剑1.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第三轴左侧两轮胎胎面残缺,不能满足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 9.1.8 款的要求)2.驾驶机动车载物不符合核定的载质量, 车辆限重 31000 公斤, 总重 31420公斤,超重 420 公斤,超载 1.35%。(二)重庆市綦江区恒科物流有限公司1.没有明确魏剑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范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