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桥头镇“1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7 年 12 月 08 日,在东莞市桥头镇东深路银湖工业区路口路段发生一宗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 1 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于 2018 年 01 月 02 日, 经交警部门认定豫 P8A467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周富财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且存在超载 204.9%的违法行为。2018 年 1 月 3 日,依据广东省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 号)规定,经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桥头镇人民政府、安委办、安监分局、交通运输分局、交警
2、大队、综治办、总工会、监察室、司法分局组成的事故调查组,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同时邀请了周口市商水县人民政府和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 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 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一)事故车辆情况1.豫 P8A467 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河南省商水县周商路北
3、段,注册日期:2014 年 01 月 07 日,检验有效期至 2018 年 01 月。品牌型号:华菱之星牌 HN3252P34C6M,车辆识别代码:LZ5N2CD37DB002345,发动机号码:1613B027798。总质量:25000kg,核定载质量:12405kg。事故发生后,经东莞市桥头美兴地磅称重服务部称重,该载货全车总重:50420kg,超载 25420kg,超载 204.9%。事故发生时该车从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洋的工地运送废土到东莞市桥头镇大洲村。车辆购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险,投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 100 万元,车上人员责任
4、险(司机)为每座位 10 万元*1 座。经查,该车近 3 年有 1 宗违法,违法行为为超载,已接受罚款 1 次,近两年无历史事故记录。2.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所有人:何肖莲。(二)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1.豫 P8A467 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周富财,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大圩镇敢兴村 52 号,初次领驾驶证日期:2004 年 07 月 20 日,有效期至2020 年 07 月 20 日,准驾车型:B2,符合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条件。经查,周富财 2014 年 12 月至 2017 年 12 月无交通违法记录。经交警部门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得到如下鉴定结论:周富财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 0mg100m
5、l,未酒后驾驶。经查,商水县路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车辆驾驶人周富财进行了安全教育,车辆驾驶人周富财通过了该公司的安全培训考核。2.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何肖莲,住址:广东省高州市文笔路 31 号。经交警部门抽取何肖莲血液样本送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何肖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浓度小于 5.00mg/100ml。何肖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肇事车辆车速鉴定情况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豫 P8A467 重型自卸货车的车速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豫 P8A467 重型自卸货车事发前通过录像范围时的行驶速度约为 56.14km/h-59.29km/h。(四)车
6、辆检验检测情况1.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豫 P8A467 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豫 P8A467 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各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灯光系统重要技术安全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不合格) 。2.交警部门委托东莞市广协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进行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 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系统中的主要技术安全部件均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标准(合格) 。3.交警部门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的车辆属性进行检验,得到如下鉴定结论:受检的无号牌电驱动二轮车属机动车。(五)事故现场基本情况1.天气情况。事发地点 2017 年 12 月 08 日 22 时 18 分,阴天,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清晰,能见度良好。2.道路情况。事故路段为省道,呈南北走向,中间有水泥隔离带,沥青路面。双向六车道,道路宽度为 22.2 米,各机动车道宽均为 3.7 米。3.车辆痕迹。(1)豫 P8A467 重型自卸货车右前轮见碰撞刮痕、右侧护栏见刮痕、右后轮面见人头积液、左前角见与中间水泥隔离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