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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事故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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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小魏子好文库 文档编号:167758 上传时间:2022-11-06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3.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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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案例一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发生经过:某施工队承包了 A 企业“乙 A”轮冷作电焊工程。2008 年 6 月25 日 16 时 40 分左右, 该施工队班组长甲 A 指派工人甲 B (无焊工证书) 在 “乙A”轮第六舱左后角底板下方对一根加热用的排管进行焊接作业。作业现场未铺设绝缘垫,由于舱内温度高,甲 B 身上工作服和手套被汗水湿透,据目击者称,甲 B 坐在排管上进行电焊作业时,其臀部与排管接触。作业至 17 时左右(临近下班时),当另一从业人员去甲 B 作业点整理工具准备出舱时,发现甲 B 两手抱着焊钳放在胸前,仰面躺在舱内排管上,于是立即用力将搭在甲 B 胸口的焊枪的电焊线拽开, 随后马上跑

2、到舱外叫人。 附近作业人员听到叫喊, 随即关闭了电闸,把甲 B 抬出舱外实施心脏按压和人工呼吸,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原因:事故发生原因:1、直接原因:甲 B 无证上岗以及违章作业致使在作业过程中触电死亡。2、间接原因:1)该施工队班组长甲 A 指派无操作资格证书甲 B 到狭小舱室内进行焊接作业且缺乏安全监护;2)A 企业对该施工队员工相关资格证书审查不严格且对“A”轮第六舱焊接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安全防范措施安全防范措施: :1、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查找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基本

3、要求,切实做好生产安全工作。要加强对外包施工队资质的审查, 严把外包企业的准入关。 切实做好对外包企业的安全管理。要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2、施工队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内部管理体系,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制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严格遵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落实安全培训规定,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案例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发生经过:2008 年 7 月 2 日,“浙海*号”货轮进入浙江某船务有限公司船坞内进行修理,7 月 4 日,该公司将货轮修理的冷作工程发包给某工程队,并签订了钢质工程承包总合同和安全责任协

4、议书,合同规定由船务公司为该工程队提供排风机、电焊机等设施设备。2008 年 7 月 12 日早上 7 点左右,该工程队冷作工负责人余某开始在货轮甲板上点名,点名过程中发现冷作工朱某不在甲板上,余某从甲板上往下观察,发现他已经从 2#舱西南角舱壁上的压载舱通道爬进去,准备到舱底去作业。随后,余带领其他人也爬到 2 号舱底的甲板上开始进行作业。7 点 10 分左右,已经在舱室里干活的朱某顺着畅通的舱室爬到位于西北角的压载舱道门下面,爬出道口,将原本放置一边的外壳未接地的排风机拖到道口边,盖在道口上,然后一手托着排风机,一手将排风机的开关打开,当场被电击倒。大约两分钟后余某发现西北角的压载舱道口上

5、的排风机停止转动,就跑过去检查,看到道口下的朱某一只手被压在风机下,他马上把排风机的开关关掉并呼叫其他人来一起救助。事故发生后,船务公司立即派人将朱某送往医院抢救,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 船务有限公司派专业电工人员对事故发生的排风机进行了检测:该排风机接入电压为 380V,功率为 3 千瓦,风机内电动机线圈烧坏,经万用表测试,电动机线圈绝缘为零。事故性质和原因:事故性质和原因:经过认真调查取证,调查组认为该起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船务公司为外包施工方提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用电设备, 未按照有关规定在配电箱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朱某安全意识淡薄,使用外壳未接地的排风机进行排风,待排风机开关

6、开启时,由于排风机内电动机线圈烧坏引起外壳带电,导致其触电死亡。安全防范措施安全防范措施: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定期检查焊接、风机等设备并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临时用电管理工作, 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要不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严查无证上岗操作人员,对公司内存在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案例评析:事故案例评析:49 月份,我国江浙一带经常出现连续阴雨天气,雨水多、空气湿度大,在潮湿的环境下,带电作业易发生漏电、触电事故。船舶修造企业带电作业如电焊作业等均属于特种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案例一当事人甲 B(又是受害人)未经任何专门培训合法取得电焊资格证书,却受施工队班组长甲 A 指派直接上岗作业, 根据 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二条第 (四)项规定施工队作为安全生产法意义上的生产经营单位, 其负责人的指派行为应被认定为单位行为。此外,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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