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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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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附件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35)号等文件要求,及时有效惩戒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以下简称失信惩戒名单) , 根据失信行为程度分为重点关注名单和严重失信名单。失信惩戒名单管理主要是指对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2、人(含实际控制人) (以下统称失信主体) 进行失信行为认定、 惩戒、信用修复等方面的管理。第三条第三条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实行“谁认定、谁负责” ,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分级分类、动态管理。2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直接监管行业的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工作。其他行业领域需要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的失信主体,可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审核、告知、异议处理、认定后,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将名单信息逐级上报。第四条第四条重点关注名单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认定,严重失信名单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认定。应急管理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工作,汇总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的严重失信名单信

3、息,并推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省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工作,审核认定全省严重失信名单, 并将严重失信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信息报送应急管理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工作,将重点关注名单和采集的拟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信息报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工作职责可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规定。第五条第五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日常执法、 事故调查、举报核查等途径,采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失信惩戒名单信息。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发现符合本办法规定需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的,可移交至下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3核实认定。原则上对

4、失信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 30 日内,完成审核、告知、异议处理、认定、报送等程序。第二章第二章重点关注名单管理重点关注名单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失信主体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一)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的;(二)拒绝作出书面安全生产信用承诺,或作出安全生产信用承诺后违反承诺的;(三)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四)12 个月之内累计受到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 2次以上的;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指令;或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的;(五)需要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其他违法失信行为。第七

5、条第七条应急管理部门认定重点关注名单时,应向失信主体出具书面认定书,认定书应明确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纳入日期、管理期限、申辩权利等事项。4失信主体在收到认定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可提出异议申诉,认定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反馈结果。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的应急管理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失信主体在管理期限内可采取下列惩戒措施:(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执法检查频次;(二)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时予以重点审查;(三)申请政府补贴、政策支持事项、优惠政策等方面,予以相应限制;(四)发现有新的安

6、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五)表彰奖励活动中,不得予以表彰奖励;(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九条第九条重点关注名单在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向应急管理部报送。名单信息包括失信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失信人姓名、纳入日期、纳入事由依据、审核认定部门。第十条第十条重点关注名单的管理期限为 6 个月,管理期自作出认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失信主体公开作出信用承诺,并提供已纠正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管理期满后自动移出。5第三章第三章严重失信名单管理严重失信名单管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失信主体存在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调查认定负主要责任的;(二)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或在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被暂扣、吊销期间,或在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仍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未批先建或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行政许可的;违规转让、出借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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