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年)讲解了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具体措施和程序。该办法旨在通过联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办法详细列举了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十种失信行为,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等。对于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办法还规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需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每月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相关信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通过全
2、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政府网站和媒体上公布。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期满后需申请移出并经过审核。办法还强调了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了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并将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年)适用于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该办法特别针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以及其他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和机构。通过明确的惩戒措施和管理程序,该办法有助于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安全与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