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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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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历程修订历程1991 年 4 月 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12 年 8 月 31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7 年 6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 年 12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2、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目录目录第一编总 则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 管 辖第一节 级别管辖第二节 地域管辖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 审判组织第四章 回 避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当事人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第六章 证 据第七章 期间、送达第一节 期 间第二节 送 达第八章 调 解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 开庭审理第

3、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 管 辖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 仲 裁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第一编第一编 总

4、总 则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第三条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五条第五

5、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第六条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七条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第八条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条第九条人民法院审

6、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十条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第十三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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