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 年年 8 月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过,根据根据 2022 年年 6 月月 24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目目录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
2、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第三条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第四条第四条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
3、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第五条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第六条第六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第七条第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第八条第八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
4、促进技术进步。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第九条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第十条第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强化反垄断监管力量,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加强反垄断执法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5、:(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十五条
6、第十五条本法所称经营者, 是指从事商品生产、 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第二章垄断协议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