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凿岩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凿岩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10GDAQ340102 2 一、深坑、深槽、巷道等,应根据地质情况和施工要求,设置边坡、顶撑或固壁支护,严防冒顶、塌方。 二、在巷道峒室中施工,要每班进行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巷道峒室若发现透水预兆,应停止作业, 立即处理。 三、在巷道峒室内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并加强通风和个人防护。缺乏水源或不适于湿式作业的,要有防尘 措施。 四、用手风钻打眼时,手不得离钻机风门,严禁采取骑马式作业。 五、使用凿岩机,胶皮风管不准缠绕和打结,不得用折弯气管的方法制止通气。凿岩时钎杆与孔必须保持在 一直线上,更换钻头应先关风门。 六、爆破联结导
2、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七、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 1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八、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 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九、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 药。 十、峒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棒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 光灯照明。 十一、放炮必须有专
3、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 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 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十二、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要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 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二)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以内。 (三)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 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四)装药前,严
4、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 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五)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 3m 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 1.5m 以外。 (六)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 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 10%。 十三、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线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使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十四、火炮群和电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 点炮数目不得超过 15 个点。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的 20min 前
5、进入工作面。 十五、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 400m;炮眼法(浅眼法) 、药壶法 不得小于 200m。 十六、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十七、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系用即发 管不得早于短路后 5 分钟;如系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 15 分钟。 (二)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三)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 60cm 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四)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
6、作业。 十八、爆破材料库应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和防鼠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其温度应保持在 10 30之间。库房距村庄或其他建筑物应在 800m 以上;不足 800m 的,仓库四周应修筑高出屋檐不得小于 1.5m 的 土堤,或用半地下库、山洞库,但其距离不得小于 400m。 十九、炸药拆箱应在库外安全距离内进行,严禁用力敲打。 二十、领取雷管和炸药必须在白天,并由炮工负责,分别装入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入衣袋,保管和领用人 员必须当面点数签字,领用人员并亲送现场,不得转手。 二十一、每天剩余的雷管和炸药,应分别入临时储药小仓库,严禁私自收藏。 二十二、运输爆破材料,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不准使用自行车或两轮摩托车; 运输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由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准随身携带易引起爆炸的危险物。装运爆破材料的车 船应在明显的地方插上“危险”的醒目标志,途中临时遇到火源应在上风 200m 以外绕过,下风则应在 300m 以 外绕过;中途停歇或遇雷雨,应离房屋、输电线、森林、桥梁、隧道等 200m 以外停放;大雾、风、雪天,应减 速行驶。 二十三、炸药、雷管、导爆索不准同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