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讲解了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的相关罪名,包括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该修正案还详细说明了哪些人员可能涉及安全生产刑事犯罪,如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安全生产条款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放任冒险作业的情形,新增了三类现实危险犯罪,即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和篡改、隐瞒、销毁数据信息的犯罪、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擅自从事高危生产作业活动的犯罪,并修改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增加了中介机构人员为犯罪主体。这些修订旨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提前纳入刑法规制范畴,体现了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刑法修正案适用于安全生产管理领域的所有相关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以及中介机构人员。这些人员需要了解并遵守新的刑法规定,确保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此外,该修正案也适用于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