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 年福州机场高速“112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11 月 23 日 8 时 15 分许,在福州机场高速公路 A 道49km+84m 处发生一起轻型厢式货车与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三人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6142 号)及市政府相关规定,11 月 26 日,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总工会、福州高速交警支队、长乐区政府等单位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机场高速“1123”较大道路交通
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相关企业情况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涉事车辆闽 AQ999S号轻型厢式货车属于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注册地址为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路 3 号博奥城 3 号楼 09店面,注册时间 2014 年
3、 4 月 30 日,目前负责人王明波;2015年 1 月 15 日该公司取得台江区运输管理所(现为福州市道路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台江分中心)备案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2019 年 1 月 9 日完成换证,有效期至 2023 年 1 月 8 日。(二)事故车辆情况1、闽 AQ999S 号 轻 型 厢 式 货 车,品 牌 型 号:庆 铃 牌QL5042XX*,初次登记日期为 2016 年 6 月 1 日,检验合格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路 3 号博奥城 3 号楼 09 店
4、面。车辆状态:根据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闽立司2020痕(安全)鉴字第 HJ0464 号证明:闽 AQ999S号轻型厢式货车事故前转向安全状态、制动安全状态、灯光安全状态均符合要求。事故发生时,闽 AQ999S 号货车的时速约为 75 公里/小时,该路段货车限速 100 公里/小时,事故现场未发现刹车痕迹。违法处理情况:2017 年至今共有 8起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 5 起,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1 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行车间距 1 起,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1起;其中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有 2 起未处理,其它违法行为均
5、已处理。2、闽 AE5R20 号小型轿车,品牌型号:福特牌 CAF7*,初次登记日期为 2009 年 8 月 3 日,检验合格至 2021 年 8 月 31日,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所有人:陆锦珊,登记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淮安路1号山水天下花园五区3座2301单元。事故发生当日,轿车停止于道路右侧应急车道内,车辆后方往来车方向约 21 米处摆放警告标志,未达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 150 米。车辆状态:根据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闽立司2020痕(安全)鉴字第 HJ0465 号证明:闽 AE5R20 号小型汽车事故前转向安全状态、制动安全状态、灯光安全状态均符合要求。右
6、后轮在胎压不足的情况下行驶,导致后轮胎内胎反复挤压变形后突发爆裂。碰撞后,轿车后部金属件严重变形,并形成了较为尖锐的凸出物刺穿了该车右后轮胎内胎壁。(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1、赵永超,男,闽 AQ999S 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贵州省惠水县人,机动车驾驶证号:52273119*8296,档案编号:350139*,准驾车型为 C1E,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惠水县羡塘乡白硐村河底组,现暂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江田镇克明楼村,初次领证日期:2010 年 1 月 11 日,有效期至 2026 年 1 月 11 日,发证机关: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发生后,经过高速交警现场检测,未发现赵永超有酒驾和毒驾行为。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近三年赵永超交通违法记录共有 14 起: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4 起,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 7 起,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2 起,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 1 起,以上违法行为均已处理。2、黄镇杰,男,闽 AE5R20 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当场死亡,福建省南靖县人,机动车驾驶证号:35062719*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