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萧县闫集镇“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19 年 2 月 24 日 11 时 20 分许,萧县闫集镇大杨庄行政村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翻入道路北侧水塘,致使车内 4 名乘员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救援工作结束后,依据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了萧县闫集镇“2.24”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相关人员情况1.朱士红,男,汉族,48
2、 岁,家住萧县闫集镇大杨庄行政村大杨庄自然村 5 号,驾驶证号:342222197108*,驾驶证档案编号:341301*,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2016 年 9 月 29 日。事发时驾驶皖 L6E803 号小型普通客车,本人事故中受伤。萧县公安局于 2 月 24 日以过失致人死亡对朱士红立案侦查;萧县人民检察院于 3 月 1 日批准逮捕。2.梁存瑞,男,汉族,54 岁,家住萧县闫集镇大杨庄行政村大杨庄自然村 51 号,身份证号:342222196502*。事发时坐车辆副驾驶位置,事故中无碍。3.孙德峰,男,汉族,53 岁,家住萧县闫集镇大杨庄行政村大杨庄自然村 88 号,身份证号:3
3、42222196605*。事发时坐车辆后排位置,事故中死亡。4.陈永清,男,汉族,70 岁,家住萧县闫集镇大杨庄行政村大杨庄自然村 94 号,身份证号:342222194904*。事发时坐车辆后排位置,事故中死亡。5.陈旭民,男,汉族,35 岁,家住萧县闫集镇大杨庄行政村大杨庄自然村 115 号,身份证:342222198404*。事发时坐车辆后排位置,事故中死亡。6.陈怀君,男,汉族,69 岁,家住萧县闫集镇大杨庄行政村大杨庄自然村 110 号,身份证:342222195003*。事发时坐车辆后排位置,事故中死亡。(二)事故车辆情况皖 L6E803 号奇瑞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朱士红,
4、使用性质:非营运,注册日期:2017 年 11 月 8 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 年 11 月 30 日,发动机号码:PBHJ00496。该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公司,保险期限止:2019 年 10 月 26 日,险种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额度 50 万)。事故中车辆损坏。(三)事故道路及天气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大杨庄行政村大杨庄自然村村民朱士红母亲住所北侧,为东西走向村村通道路,路宽约 3.5 米,板厚约20 厘米,混凝土路面。该路于 2017 年按四级村道标准建设,于当年年底验收投入使用。事发路段路面平整,视线开阔,多处路段能见约 50 厘米宽
5、的土质路肩;事故现场临近水塘处,有部分路肩缺损,路面与水塘边缘形成约 35 厘米的高差,路基裸露。该水塘为当地村民多年取土形成,中心深处约 3 米,无人承包使用;水塘边立有一块禁止游泳的警示牌。事发时当地为晴到多云天气。(四)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根据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皖司龙鑫2019痕鉴字第 211 号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皖 L6E803 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体附着物及痕迹符合坠入水塘所形成,没有与其他车辆碰撞新形成的痕迹;车辆制动系及转向系各连接组件未见异常,车辆事发时应为由东向西行驶状态;因计算条件不足,无法确认该车事故瞬间车速。(五)事故相关人员技术鉴定情况1.根据萧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6、萧)公(司)鉴(尸)字201918 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孙德峰、陈永清、陈旭民、陈怀君四人符合溺水死亡特征。2.根据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皖公信司鉴2019毒鉴字第 1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朱士红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未检出。(六)道路管理情况1.根据萧县公安交警大队黄口中队当日勤务记录及执法记录仪当日录入信息,2 月 24 日上午 9 时起,该中队中队长杜跃东带领民警李锋及 3 名协警,在辖区 310 国道与 301 省道交叉口现场查处过境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至当日 11 时 30 分,共处理 21 起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接事故报警后,该中队立即按 110 指令赶往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在当日勤务中,该中队没有值班人员脱离岗位或延迟出警情况。2.该段村村通道路由闫集镇与大杨庄行政村负责日常管理;镇村两级利用广播等形式向村民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七)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人员死亡及事故车辆损失评估,此起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 190 万元。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2 月 24 日上午,萧县闫集镇大杨庄村村民孙德峰、陈永清、陈旭民、陈怀君、梁存瑞等前去看望卧病在床的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