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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19”瞒报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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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19”瞒报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6 月 19 日 23 时左右,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关区北阳新第一标段一号楼进行室内装修备料施工活动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群众举报后,经市、区两级安监部门初查核实,该事故存在且涉嫌瞒报。依据 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规定,决定对该事故提级调查处理。经市政府批准同意,2015年 11 月 26 日,成立了由长春市安监局、长春市监察局、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建委、长春市总工会、南关区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吉林省五一

2、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19”瞒报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长春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专家认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以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瞒报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一、装修项目、相关单位及事故升降机情况(一)装修项目情况1.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北阳新第一号楼装修项目(含空调及弱电);项目地点: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自由大路交汇处;项目承包范围:北阳新第一号楼室内装饰、装饰电气、装饰给排水、通风及空调、

3、楼宇智能化(弱电);项目总造价:约 8435 万元。2.项目来源北阳新第一标段一号楼主体工程由吉林省北阳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由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施工。在该楼主体建成后,由吉林省北阳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向发售给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约定: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拥有该楼部分房屋使用权,并由其出资对楼房内部进行整体装修。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作为该楼内装修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将装修项目整体发包给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其他情况为确保该楼

4、建成后如期投入使用,长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临时组建的项目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长春社保基建办)要求吉林省北阳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和 2015 年 6月 10 日,组织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吉林省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主体工程监理单位),对楼主体框架和砌筑抹灰部分工程项目进行分阶段验收,并于 2015 年 6 月 10 日通过长春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验收第二次交接证明将该楼内的施工管理权交给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同时要求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尽快展开装修作业准备。因此,201

5、5 年 6 月10 日,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及部分工人正式进场,主要进行施工图纸深化设计和装修材料准备等工作。(二)装修工程项目相关单位情况1.项目建设单位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成立于 2013 年 11 月 12日。注册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 38 号内陆港联检大楼 9层 901-907 室;负责人:王俊翔;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营业期限:2013 年 11 月 12 日至长期。建设单位未办理该装修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2.项目施工单位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

6、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6 月 7 日。注册地址:辽源市龙山区向阳街建阳路 22 号;法定代表人:汪进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装璜设计、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防盗门安装及幕墙制作安装,建筑防水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生产、加工、销售装璜材料、办公用品、家具、铝合金,园艺制作,石材加工、销售,白钢铁艺加工及制作,安防工程设计、施工;营业期限:2000 年 6 月 7 日至 2017 年6 月 6 日。3.项目监理单位吉林省利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7月 26 日。注册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平泉路 12 号 B 座 214 室;法定代表人:王卓;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审计,建筑技术咨询服务;营业期限:2009年 2 月 10 日至 2030 年 11 月 15 日。该公司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于 2015 年 5 月 6 日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上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照均在有效期内。(三)事故升降机租用及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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