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风险警示报告制度1.目的及范围为逐步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构建“双体系建设”,强化风险管控和警示工作,促进员工对安全风险的掌握和理解,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实际管理特点特制定本制度。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警示和公告管理使用本制度,公司内的第三方运行公司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20162 号);(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评估规范(DB11/T1478-2017);(4)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要
2、求 及 使 用 指 南(GB/T45001-2020);(5)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0 号)。(6)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3.设置原则3.1 在公司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分别标明本单位、岗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3.2 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风险内容、危险程度、安全距离、防控办法、应急措施等内容。3.3 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
3、治理责任、期限及应急措施。3.4 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3.5 及时向员工公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3.6 及时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建立档案。4.设置要求4.1 安全警示标识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和所指示的目标物附近(如易燃、易爆、有毒、高压等危险场所),使入现场人员易于识别,引起警惕,达到预防事故发生的目的;4.2 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标志牌的下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两米;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4.3 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 90 度,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是最小夹角不低于 75 度。4.4
4、 安全标志不宜设置在门窗等可移动的物体上或已被遮挡的地方;4.5 多个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排列。4.6 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标志牌和支架应牢固的连接在一起。4.7 对于有夜班作业的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应有足够的照明,保证操作人员在夜间能够清晰可辨;4.8 安全警示标识的集合图形的具体参数、图形颜色必须符合安全色(GB2893-2008)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T2894-2008)的规定。6.职责6.1 各部室、车间应定期对所属工作区内的标志牌进行检查,如发现倾斜、倒地时应立即摆正,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及时更换。6.2 所有标志牌应有临时储备,以便于及时更换。7.附则本制度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补充及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