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4 号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已经 2006 年 1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原石油工业部 1986 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二月七日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则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适
2、用本规定。第三条 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本规定所称作业者是指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企业,或者按照石油合同的约定负责实施海洋石油开采活动的实体。本规定所称承包者是指向作业者提供服务的企业或者实体。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海洋石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监管总局设立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作为实施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执行机构。海油安办根据需要设立分部,各分部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具体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二章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保障第五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六条 作业者应当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并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七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作业者和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试油、井下作业等活动的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的规定,经过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任职。第八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九条 出海作业人员应
4、当接受海洋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出海作业。临时出海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一条 海洋石油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总体开发方案编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评审后报海油安办备案。在设计阶段,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重要设计文件及安全专篇,应当经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证检验机构应当在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图纸上加盖印章。第十二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或者能力的专业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同
5、意的设计方案或者图纸施工。第十三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前,应当经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最终检验证书或者临时检验证书,并制订试生产的安全措施,于试生产前 45 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应对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状况及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四条 海洋石油生产设施试生产正常后,应当向海油安办申请安全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使用。第十五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职业危害因素,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第十六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
6、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十七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制定海洋石油作业设施、生产设施及其专业设备的安全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第十八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防火防爆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划分和标明安全区与危险区;在危险区作业时,应当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第十九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第二十条 海洋石油的专业设备应当由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专业设备检验机构对检验结果负责。第二十一条 海洋石油作业设施首次投入使用前或者变更作业区块前,应当制订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应当在开始作业前 15 日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备案。外国海洋石油作业设施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前按照上述要求执行。第二十二条 作业者和承包者应当建立守护船值班制度,在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移动式钻井船(平台)周围应备有守护船值班。无人值守的生产设施和陆岸结构物除外。第二十三条 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在编制钻井、采油和井下作业等作业计划时,应当根据地质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