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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令9号《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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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安全人之家 文档编号:208743 上传时间:2023-01-07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6.2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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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讲解了环境保护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备案管理规定。该办法明确了立法目的,旨在通过加强对地方标准的备案管理,确保地方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文件详细描述了适用范围,指出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部对省级政府制定的标准进行备案管理,且地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依照特定审批办法执行。对于报备时限,办法规定省级政府或其委托部门应在标准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备案,并需提交一系列报备材料,包括报送备案的函、批准及发布文件、标准文本及其编制说明等。此外,文件还规定了环境保护部在收到备案材料后45

2、日内完成审查并处理的具体流程,以及暂缓备案的情形与处理方式。对于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的备案要求,办法分别列出具体条件,如已获省级政府批准、补充制定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标准等。监测方法方面,要求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若无适用方法则需选择并通过验证新方法。修订或废止标准的规定也包含在内,当国家新标准涵盖或严于地方标准时,应及时修订或废止。最后,文件还涉及重新报备、征求意见和年度报告等内容。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部门,这些部门负责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修订、废止以及报备工作。此外,该办法同样适用于参与地方标准制定的企业、科研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它们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所制定的标准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同时,该办法也为公众提供了监督依据,有助于促进地方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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