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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2]第50号_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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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令[2012]第50号_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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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监总局令2012第50号_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讲解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可制度、管理机制及适用范围。该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从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检测等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严格的资质认可制度。具体来说,办法详细阐述了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资质的认可条件与业务范围,并强调不同级别资质的机构分别承担相应级别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对于甲级资质,办法指出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认可和发证,此类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相关服务活动,并特别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建设项目必须由甲级资质单位承担。对于乙级和丙级资质,则分别由省级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

2、行认可并颁发证书,且乙级资质单位仅限于在本省区域内开展服务,而丙级则更局限于设区市或指定范围内。此外,办法还规定了专家库的设立及其成员资格要求,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同时,针对各等级资质申请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详尽描述,包括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固定资产、工作场所面积、内部管理制度、技术人员数量及资历等方面的要求。安监总局令2012第50号_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尤其是那些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以及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现状评价等服务的专业机构。该办法不仅规范了这些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流程,还明确了各级别资质的服务地域限制和项目类型要求,有助于保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可靠性,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安全健康发展。它同样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工作中作为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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