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中海兴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925”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9 月 25 日 10 时 30 分左右,位于我区采育镇辖区内的北京中海兴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厂区内,工人在进行玻璃倒运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名工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兴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采育镇人民政府组成的“925”事故调查组,同时依法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列席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2、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1.玻璃委托加工单位: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6 年10 月,注册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方花园 E-5 号,法定代表人毛桂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700138977260Q。主要经营范围:室内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等。2.玻璃加工单位:北京中海兴业安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兴业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11 月,注册在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京采育经济开发区育英街
3、3 号,法定代表人徐玉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574472401X5。主要经营范围:加工多功能玻璃、高性能节能门窗等。3.事发工人所在单位:北京玉华林玻璃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华林公司),成立于 1998 年 12 月,注册在北京市朝阳区小红门乡马道街 818 号,法定代表人徐玉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5700169405K。主要经营范围:普通货运、销售建筑材料等。中海兴业公司与玉华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徐玉林,主要负责人为徐有志,两个单位为单独核算单位。其中中海兴业公司主要从事玻璃加工业务,玉华林公司主要从事玻璃的销售业务。上述两家单位在同一院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仅办公
4、室职责存在交叉,其余部门均单独设立。(二)合同关系情况2020 年 12 月初,江苏华特公司根据北京九州通物流有限公司厂房及附属设施项目幕墙项目施工需要,与中海兴业公司签订了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包括由江苏华特公司向中海兴业公司购买耐候胶,并由中海兴业公司为江苏华特公司的玻璃提供粘附框加工。粘附框数量为 18000 米,合同金额 288000元。同时,加工好的玻璃由中海兴业公司按照江苏华特公司的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并负责卸货。加工所用的玻璃则由江苏华特公司指定玻璃生产企业直接运送到中海兴业公司。(三)事发玻璃的存放情况及倒运工作情况2021 年 7 月下旬,江苏华特公司要求玻璃生产厂商分三次将合
5、同项下部分玻璃直接送到了中海兴业公司院内。经双方协商,中海兴业公司安排玉华林公司的库房管理人员将整箱玻璃东西方向卸在了玉华林公司临时库房和北汽模塑车间之间的空地上。由于夏季雨水较多,为了防止木质包装箱被雨淋发生变形。江苏华特公司业务人员于 8 月下旬对该位置玻璃进行了苫盖。9 月上旬,中海兴业公司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部分木质包装已经发生了变形,部分玻璃向东侧发生了倾倒。随即徐某将该情况通知了江苏华特公司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通知本单位业务员吴某。经吴某与徐某沟通,由徐某帮助其找人将包装变形的玻璃进行倒运,由江苏华特公司负责提供玻璃架子和工人劳务费用。2021 年 9 月中旬,徐某联系玉华林公司库房
6、管理员靳某,问其能否进行进行玻璃倒运。靳某和王某商量后,同意以 1000 元的价格帮助倒运玻璃。9 月 14 日,江苏华特公司将 20 个玻璃架子送到中海兴业公司。9 月 16 日,中海兴业公司业务员黄某根据徐某的要求,通知了江苏华特公司业务员吴某,需要倒运 14 大箱和 5 小箱玻璃,要求由吴某直接支付给工人劳务费用。9 月 17 日,靳某、王某开始使用玉华林公司的门式起重机进行玻璃倒运作业。作业流程为:两名工人分别站在成箱玻璃的南北两侧,分别将成箱玻璃南北两侧的钢制绑带剪断,然后拆除上、中、下三个木质挡板。两名工人将单块玻璃扶起后,使用起重机将玻璃单块吊起后,放置在西侧玻璃架子上,循环往复进行玻璃倒运作业。9 月 22 日,14 大箱玻璃已经倒运完成,小箱玻璃还没有倒运。但由于江苏华特公司催促部分雨棚玻璃,急需将继续加工的玻璃从倒塌的玻璃中移出进行加工,黄某询问靳某二人后,二人要求 1000 元费用,之后黄某通知江苏华特公司吴某,吴某表示所有玻璃倒运完毕后一同结算。随后,靳某、王某二人开始倒运加急玻璃。二、现场勘验情况事发地点位于该公司北汽模塑车间和玉华林公司临时库房通道之间,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