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一窗(网)集成办”工作规范 第4部分:集成审批讲解了政务服务集成审批的具体实施要求,包括总体要求、审批实施、审批结果处理、结果送达方式、结果公开机制、监督检查制度和评价改进措施等内容。文件明确了集成审批的定义,指出其为跨部门、跨层级和跨地域审批事项,并强调通过制定审批事项目录来确保精简、统一、便民、高效的审批流程。该文件还规定了不同类型的审批应由相应的政务服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阐述了跨部门、跨层级和跨地域审批的操作流程。对于审批结果,文件要求根据审批决定出具相应的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文书,并明确审批时限及证照形式。在结果送达方面,支持多种送达方式以满足申请人需求,同时推动电子证照的应用并建立防伪追溯机制。此外,文件还强调了审批结果的公开透明性和监督评价的重要性。政务服务“一窗(网)集成办”工作规范 第4部分:集成审批适用于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机构,在办理依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时提供指导。这些机构需要按照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优化自身的审批流程,确保审批过程高效、公正、透明。特别地,涉及多部门协作或跨区域审批的事项,相关机构更应遵循本文件中的指导原则,以实现集成审批的目标。这不仅有助于提高政府服务效率,还能增强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