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5.020.01 B 0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188-2015 农业标准化基地等级划分与评定 Classification and evaluation of agriculture standardized base 2015-04-30 发布 2015-08-01 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11/T 1188-2015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等级划分.1 3 基本条件.1 4 评定与管理.2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农业标准化基地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表.4 DB11/T 1188-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
2、.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优质农产品产销服务站、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标准起草人:李文海、吴惠敏、刘钧、张立新、王仲、马晓蕾、谢翔燕、金东梅、许晓东、王永泉。DB11/T 1188-2015 1 农业标准化基地等级划分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业标准化基地的等级划分条件和评定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农业标准化基地(不含林、果、蜂、蚕、花)的等级划分与评定。2 等级划分 2.1 农业标准化基地等级划分为三级
3、,从高到低依次为优级、良好级和达标级。按照评分表附录 A 进行打分,分值在 90 分(含)以上的评定为优级、分值在 80 分(含)至 90 分的评定为良好级、分值在70 分(含)至 80 分的评定为达标级。2.2 申请等级评定的基地首先应满足第 3 章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达到各等级的分数。3 基本条件 3.1 建设主体 农业标准化基地的建设主体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经民政部门注册的专业协(学)会等组织,或具有一定组织化程度的农业生产主体。3.2 基地规模 农业标准化基地符合要集中连片的要求,各产业类型应满足以下规模:粮食:33.3hm2(500 亩)以上;经济作物(
4、药用作物、饲料饲草作物、油料作物):达到 13.3 hm2(200 亩)以上;蔬菜(含西甜瓜):露地 6.7 hm2(100 亩)以上,保护地占地 3.3 hm2(50 亩)以上;草莓:3.3 hm2(50 亩)以上;食用菌:露地 6.7 hm2(100 亩)以上,保护地占地 3.3 hm2(50 亩)以上;生猪:年出栏 2000 头以上;牛:肉牛年出栏 500 头以上,奶牛存栏 500 头以上;肉羊:年出栏 1000 只以上;肉禽:年出栏 10 万只以上;蛋鸡存栏:存栏 15000 只以上;水产:池塘养殖 2 hm2(30 亩)以上,流水养殖 0.13 hm2(2 亩)以上,工厂化养殖场养殖
5、水面 2000 m2以上,简易设施养殖面积 0.67 hm2(10 亩)以上;特殊种养殖业可根据实际酌情确定。3.3 产地环境 农业标准化基地的产地环境应符合相应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要求。DB11/T 1188-2015 2 3.4 设施设备 农业标准化基地应具有满足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基础设施,与标准化农业生产相适应的技术设备,以及对农业废弃物处置的相应设备。3.5 组织管理 农业标准化基地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及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的生产操作流程,并在基地运行管理中有效实施。3.6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农业标准化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农产品抽检合格率
6、应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应要求,并能够进行全程质量追溯。3.7 生产技术水平 农业标准化基地应具有较高的农业生产水平,在良种良法应用,节水、保护生态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应用具有较高示范带动能力。3.8 标准体系建设 农业标准化基地在生产过程中应执行有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并根据基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技术标准体系。3.9 生产过程管理和标准实施 3.9.1 农业标准化基地应建立投入品采购、使用台帐,规范投入品采购、存放、使用、回收等环节的管理。3.9.2 建立农业生产记录,执行农药间隔期和兽药休药期规定,开展阶段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并进行记录。3.9.3 农业标准化基地应对农业标准化基地生产技术管理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改进。3.10 成效 3.10.1 农业标准化基地应具有较稳定的经济效益,能够提高农民专业组织化程度,积极提倡清洁生产,保护或改善生态环境,具有较好的质量安全水平。3.10.2 农业标准化基地能够在一般基地生产的基础上有所提高。根据不同品种农产品生产特点的要求,在生产、加工、储运等方面体现出农业标准化基地的引领作用。3.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