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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用明火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16681 上传时间:2023-01-24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1.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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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用明火管理制度(1)项目部各部门、分包、班组及个人,凡因施工需要在场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向项目部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批准,办理用火手续后方可用火。(2)对各种用火的要求。电焊:操作者必须持有效电焊操作证,在操作前必须向经理部消防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用火证后,方可按用火证批准栏内的规定进行操作。操作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及设备进行检查,禁止使用熔断装置失灵、线路有缺陷及其他故障的焊机。气焊(割):操作者必须持有气焊操作证,在操作前首先向项目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办理用火证后,方可按用火证批准栏内的规定进行操作。在操作现场,乙炔瓶、氧气瓶和焊枪应呈三角形分开摆放,乙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不得小于 5m,焊枪(着火点)与乙炔、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10m。乙炔瓶禁止卧倒使用。因工作需要在现场安装开水器,必须经相关部门同意方可安装使用,用电地点严禁堆放易燃物。在使用喷灯、电炉和搭烘炉时,必须经消防部门批准,办理用火证后方可按用火证上的具体要求使用。冬季取暖安装设施时,必须经消防部门检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现场内严禁吸烟,吸烟可到指定的吸烟室内,烟头必须放入指定水桶内,严禁随地抛扔。施工现场内需进行其他动用火作业时,必须经消防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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