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库明火管理制度1、 凡在库内非明火区使用明火作业前,须由用火部门提出申请,将用火时间、用火地点、用火理由、作业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措施写成文字报告,经消防保卫部门,公司安委会批准后方能作业。2、 因工作需要必须在特别禁火区内使用明火施工时(油罐区、轻质油料区、轻油泵房、栈桥等地)应事先把施工内容、范围和安全防范措施用文字报上级公司,消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能施工。3、动火作业者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动火前作安全防范检查、作业结束后,切断电源、火源、气源,清除易燃、易爆物品。4、在非固定用火点或特别禁区使用明火作业时,须由熟练的焊工作业,学徒助手不得单独操作。5、在非固定用火点或特别禁区使用明火作业时必须有消防值班人员现场监护。6、遇有恶劣天气或大风应立即停止作业。7、以上虽然批准动火,但安全措施落实一律按事故处理。8、凡未经批准,擅自在油库内动火者,一律按事故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