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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专项整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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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安全达人 文档编号:216867 上传时间:2023-01-24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5.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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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滁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专项整治各县(市、区)安委会,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为解决当前部分地区存在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安委办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问题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滁州市“1+10+10”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为抓手,严厉查处液化石油气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建章立制,治本攻坚,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液化石油气掺杂掺假等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液化石油气生产流通市场秩序,形成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二、主要任务(一)全面摸底检查。应

2、急管理部门负责摸清二甲醚生产企业底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获得液化石油气充装许可的充装单位以及液化石油气销售单位进行液化气抽样检查,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有关咨询和举报。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摸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底数,对获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2021 年 4 月 15 日前完成)(二)全面治理整顿。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未建立销售台账、向不具备经营运输条件的经营运输单位(车辆)销售充装二甲醚的生产企业。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检查发现有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加大后续监管和风险监控力

3、度,及时通报抽查结果和风险信息,严格落实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整改工作要求。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对发现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锁定违法事实的,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021 年 4月 25 日前完成)(三)建立长效机制。应急管理部门督促二甲醚生产企业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量和流向。建立联合惩戒制度,发现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储存或者销售二甲醚的,除依法处罚外,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市场监管部门督促企业落实进货验收制度,对产品质量负责,做好行业质量状况分析和风险监测工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督促相关单

4、位落实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每一批产品的进货来源、数量等关键信息。(长期坚持)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由市安委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共同组织开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二)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应急、市场监管、燃气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配合,加强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和案件移送,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必要时可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三)加大查处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检查发现违法案件,要深入追查源头及流向,对本地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生产企业在外市或外省的,要及时向相关地区发出协查

5、函。对违法企业要严格执法,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四)加强督促捡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督促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市直相关部门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开展情况组织明查暗访。请各地应急、市场监管、燃气管理部门于 2021 年 4月 25 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对口报送市直有关部门。请市直有关部门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将本系统专项整治开展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联系人:陆建东,18955081890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刘春,18155005628;葛桂兵,13955081041市住建局联系人:卢广芝,18055007583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程啸,15155010907滁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202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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