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核应急预案(2018 年修订)201810 号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应急状态1.6 预案体系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2.4 联络员组及其职责2.5 专家顾问组及其职责2.6 核应急专业组及其职责3 应急处置与救援3.1 信息报送3.2 响应分级3.3 处置措施3.4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3.5 响应终止3.6 其他核事件的应对4 后期处置4.1 善后恢复4.2 社会救助4.3 总结和评估5 应急准备与保障措施5.1 队伍建设5.2 设施建设5.3 技术保障5.4
2、通信保障5.5 物资保障5.6 资金保障5.7 培训、演练与宣传教育6 附则6.1 监督检查与责任6.2 预案管理1 总则1.1 编制目的依法科学统一、及时有效应对处置核突发事件,最大程度控制、减轻或消除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正常秩序。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核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规标准等,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已经或可能发生的核事件的场外应急准备和
3、应急响应。其他地区、国家发生的核事件对本市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时,以及本市支援外省市处置核事件时,可参照本预案实施。核设施场内应急准备与应急处置工作由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放射源与射线装置造成的辐射事故按北京市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置。1.4 工作原则贯彻执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核应急工作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军地协调、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核设施营运单位是核事故场内应急工作的主体,北京市核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核事故场外应急响应工作,并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在应急响应过程中提出的请求给予必要支持。1.5 应急状态按照核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及
4、辐射后果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四个等级: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1.5.1 应急待命当出现可能危及核设施安全运行的工况或事件,核设施进入应急待命状态。1.5.2 厂房应急当核设施出现或可能出现放射性物质释放,事故后果影响范围仅限于核设施场区局部区域,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1.5.3 场区应急当核设施出现或可能出现放射性物质释放,事故后果影响扩大到整个场址区域(场内),但尚未对场址区域外公众和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1.5.4 场外应急当核设施出现或可能出现向环境释放大量放射性物质,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可能严重危及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进入场
5、外应急状态。1.6 预案体系本市核事故应急预案分为市、区与核设施营运单位三级管理。本预案是本市处置核事件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相关部门根据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核事件制定印发的应急预案。区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区级部门制定印发。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由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制定。2 组织机构与职责2.1 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北京市核应急委员会(加挂北京市核应急指挥部牌子,以下简称市核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在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核应急协调委)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本市核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市核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
6、组成,下设办公室、专家顾问组、联络员组和核应急专业组。市核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和执行国家及本市核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市应对核事件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做好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市核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3)统一指挥本市核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行动,并向相关省(区、市)通报核事件情况,提供必要的防护建议;(4)组织支援核设施营运单位场内应急响应行动,协调提供消防、医疗、交通运输、公安和工程抢险等方面的支援;(5)审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进入、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建议,上报国家核应急协调委审批后,发布进入、终止场外应急状态的决定;(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市核应急总指挥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担任,负责指挥核应急响应行动,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防科工办主任、北京卫戍区主管领导、市环保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做好市核应急指挥部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其中,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总指挥工作,主要负责市核应急指挥部的统筹协调工作;受总指挥委托,负责事故现场处置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