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18 年修订】发 文 号:发布单位: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16-10-01(1994 年 12 月 8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 年 5 月 27 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 年 10月 28 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1 年 12 月 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5 年 6 月 18日上海市第十四
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 8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16 年 7 月 29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 年 12 月 28 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 2018 年 12 月 20 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区划和标准第三章绿色发展第四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五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
3、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海洋环境的保护按照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
4、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履行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内容。督察和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任期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实现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第四条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
5、害依法承担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清洁生产、绿色供应、资源循环利用等措施,转变生产经营方式,保护环境。第五条第五条公民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举报和监督环境违法行为,通过环境侵权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践行绿色生活方式,主动保护环境。第六条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环境规划、标准制定和执法工作。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本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交通、公安、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水务、农业、质量技
6、术监督、绿化市容、食品药品监督、城管执法、工商、安全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在相关规划、政策、计划制定和实施中落实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第七条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区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社区商业、生活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水、噪声等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发现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区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对因前款规定的环境污染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调解。第八条第八条本市通过经济、金融、技术等措施,支持和推进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促进环保技术应用信息的交互和共享,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九条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知识水平,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