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讲解了该条例的修订历程、适用范围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责。条例明确了上海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并实施环境保护目标和计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并对环境保护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督察考核。同时,条例还强调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遵守环保法规,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污染监测与报告义务,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民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有权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活动,举报违法行为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此外,条例详细规定了市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区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也需在
2、其职能范围内落实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条例还提出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鼓励环保产业发展,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环保技术水平,以及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普及环保知识,增强公众环保意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环境保护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还包括普通市民。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它指导其如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对企业来说,则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法律责任框架,促使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对于普通民众,赋予了他们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共同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