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发 文 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 81 号发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6-02实施日期:2017-09-0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水产品产地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水产养殖区域,加强水产品基地建设,保护和提高水产品产地环境质量,防治产地环境污染,改善水产
2、品的生产条件。第三章 水产品生产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第四章 水产品经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禁止在水产品包装、贮存、运输过程中违法使用渔业投入品、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检疫运输和销售水产苗种的,或者未经检疫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野生水产苗种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渔业投入品,是指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添加的物质,包括渔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渔药、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等产品。水质改良剂,是指用于改善水体环境的生物制剂或者化合物。底质改良剂,是指用于改善养殖水体塘泥、底土环境的生物制剂或者化合物。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