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发 文 号:令 2017 年第 240 号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7-06-07实施日期:2017-08-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八条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和节水型载体建设标准,分类指导和推进区域、行业、用水单位、居民生活等节约用水工作,建立节水型社会建设长效机制。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和经
2、济发展水平,合理调整农业生产布局、农作物种植结构以及农、林、牧、渔业用水结构,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展节水型农业,在水资源紧缺地区,应当推广旱作物种植,限制高耗水农作物种植面积;在沿海地区,应当加大陆地农业向海洋农业转产的比重。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节约用水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节约用水规划、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累进加价及阶梯水价标准,以及监督管理情况等信息。(一)采用农业节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等技术的推广项目;(二)采用节水灌溉技术的连片种植、规模经营项目;(三)生产列入节
3、水产品和设备推广目录的项目;(四)再生水、雨水、海水利用等非常规水源利用项目;(五)创建节水型城市、企业、单位的项目。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规定,重点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用水情况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规定,供水单位不按照规定提供自用水及其供水范围内的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用水单位不按照规定缴纳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费用的。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