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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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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发 文 号:发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11-23(2012 年 9 月 26 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7 年 6 月 3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1 月 23 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三章 野生动物猎捕管理第四章 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管理第五章 法

2、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野生动物的保护、猎捕、教学、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经营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条野生动物保护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维护自然生态平衡的原则,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人工繁育、鼓励科学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第四条第四条本条例规定保

3、护的野生动物,包括:(一)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第五条第五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从事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

4、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八条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控告虐待、伤害、非法利用野生动物以及侵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违法行为。对在野生动物保护、救助、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方面有突出贡献以及检举控告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第九条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野生动物保护知识,增强公民自觉

5、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组织的指导,鼓励、支持其发挥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等方面的作用。新闻媒体应当把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当作一项应尽的社会责任,做好宣传服务工作。每年 4 月 20 日至 26 日为全省“爱鸟周”,每年 6 月为全省“水生动物放流宣传月”,每年 10 月为全省“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第二章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条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资源与栖息地档案和监测机制。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资源普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

6、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管理制度。对种群数量少、面临威胁严重等急需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的物种,应当纳入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并根据种群数量实际变化等情况及时对名录作出调整。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从国外引进的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外的其他野生动物,以及从省外引进的非原产于我省的野生动物,经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视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国外、省外引进野生动物,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禁止引进对生态安全有危害的野生动物。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改善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和觅食条件,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环境监视、监测。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候鸟的主要越冬地,应当依法建立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并设置区域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区域的范围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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