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发 文 号:令 2016 年第 315 号发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6-06-18实施日期:2016-07-20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章 维护和运行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照明设置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城市照明维护和运行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城市照明信息统计监管系统,完善城市照明设施的基本信息和能耗情况统计制度;(二)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能耗监控制
2、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进行检查;(三)督促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履行职责义务;(四)受理对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和维护的投诉,依法查处破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配套建设的城市道路功能照明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本市市政设施移交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移交,由原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整改,符合要求后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照明设施可以采取招标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维护单位。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公众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二)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三)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灯具、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 2002 年 10 月 27 日颁布的南京市城市夜景灯光管理办法和 2006 年 12 月 8 日颁布的南京市城市公共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