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掘作业现场物资管理规定采掘作业现场物资管理规定第一节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矿区采掘作业现场内物资管理,加强对采掘作业现场积压、闲置物资的合理使用和利用,节约成本,特制订采掘作业现场物资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采掘作业现场的物资是指圆梁、板材、铁道、设备设施、钢筋、撮子、搂子、四小工具、胶垫、大绳、溜子板、撬棍、铁丝、钉子、格筛、塑料、帆布、梯子、锚杆、双筋条、管路、配件、钳子、锯子、电工电料、建材、标识牌等可以再利用的物品。第二节 物资管理责任划分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机电部、安全环保部、矿区各级管理人员均有义务监督物资管理工作。第四条 采掘作业现场的班(队)长、安全员、组长、同组作业人员为
2、采掘作业现场物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物资的使用、存放、回收、修旧利用。第三节 物资管理第五条 现场作业责任人应当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合理储备生产作业所需物资的数量。第六条 采掘作业现场储备的物资要根据其使用性能采取妥善的保存方式和进行合理的存放,并整齐摆放。第七条 受潮或淋水后容易变质的物资,在生产中要尽快安排使用,防止其因变质而无法使用,造成材料浪费。第八条 采场下采或掘进作业完成后需要转接,现场责任人应当组织同组作业人员在验收前,将剩余可用物资全部撤出至接续作业地点,或同班次其他指定作业地点继续使用,不可用的废旧物资全部转移至临近指定巷道存放。第四节 考 核第九条 现场作业责任人未能根据实际
3、生产需要合理储备生产作业所需物资的数量,大量储存而影响其他作业地点使用的罚款200-500 元。第十条 物资保存方式或存放地点选择不合理、摆放不整齐,罚款 200-500 元。第十一条 受潮或淋水后容易变质的物资,在生产中未能尽快安排使用,变质而无法使用,造成材料浪费的罚款 200-500 元。第十二条 采场下采或掘进作业完成后需要转接,现场责任人未能及时组织同组作业人员在验收前,将剩余可用物资全部撤出至接续作业地点,或同班次其他指定作业地点继续使用的,不可用的废旧物资未能及时转移至临近指定巷道存放的责令限期整改,过期仍未整改的罚款 500-1000 元,同时仍然拒绝签收下采验收合格通知和掘进机台转接通知。第五节 附则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参照公司向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