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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实施日期2014-1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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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发 文 号:发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4-09-26实施日期:2014-10-0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保障投入、建养并重、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第四

2、条第四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及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的资金保障机制。第五条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主要包括:国家和省补助的专项资金;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村民委员会筹集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和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六条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

3、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第八条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九条第九条县道规划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

4、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第十条 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年度农村公路项目建议计划,并按程序报经批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县道建设不得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乡道、村道建设不得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农村公路防护、排水、交通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农村公路用地。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村道(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二级以上村道除外)可以适用由具有

5、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通用图。县道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的设计文件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乡道、村道工程的设计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审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实施。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建设单

6、位聘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监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竣(交)工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名称、行政等级、里程等信息。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档案,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第三章养护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做到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保证公路正常使用。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包括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编制并组织实施。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市、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道日常养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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