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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实施日期2014-1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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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讲解了济南市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具体规定,旨在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并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该条例明确指出,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保障投入、建养并重、安全畅通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分级负责。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需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建设、养护资金及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的资金保障机制。条例还详细规定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的来源与使用原则,强调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防止挪用。此外

2、,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则承担监督指导职责。对于任何破坏或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制止。在规划建设方面,条例规定了县道、乡道和村道的规划编制流程及审批权限,要求农村公路建设遵循特定的技术标准,同时确保防护、排水、交通标志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交付。针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条例提出了招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制度、工程监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多项管理制度,并强调竣工验收的重要性。最后,在养护管理方面,条例强调了路基、边坡、路面等维护工作,明确了日常养护的责任分工。济南市农村公路条例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涉及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这包括但不限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它同样适用于参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此条例,各责任方能够明确自身职责,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推动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不仅为政府部门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公路建设提供了指导,有助于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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