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控制和减少建筑安全事故总量,保障建设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的全面考核。考核工作每年由市建设厅组织实施。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分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控制指标两大部分。市建设厅每年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任务,调整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工作部署、监管机构
2、和队伍建设、责任体系和措施落实、依法行政、安全投入、专项整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事故查处、行政许可、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情况。控制指标主要是考核安全效果、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等。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考核标准由市建设厅统一下达,并与各市建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第四条 各市建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各项工作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责任,建立台帐和档案,定期分析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和完成,确保本地区不突破市厅下达的控制指标,并实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市厅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年
3、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每年1月5日前,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书面(含电子版)报市建设厅建筑安全办公室,市建设厅建筑安全办公室于每年元月中旬组织考核。每年7月份采取抽查的办法组织年中考核(7月5日前,各市建委上报上半年自查自评结果)。第六条 考核采取评分制,标准分为100分,其中工作目标为50分,控制指标和安全效果为50分。对照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采用逐项评分且加分扣分的办法,扣分项直至该项标准分扣完为止。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80分至89分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良好单位;60分至79分的为目标管理合格单位;60分以下的为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考核年度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及企业有瞒报事故违法行为的,实施一票否决,均不得评为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第七条 厅安全办对各考核组的评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意见,经市建设厅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最终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经厅长签发,予以全市通报。市建设厅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予以表彰。第八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同时报市安委会并抄送各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