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车罐车的安全管理要保证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的安全运行,除了选择合理的结构,严格控制制造质量,采用可靠的安全装置外,还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使用与管理。罐车的充装、使用、运输和检验,应根据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及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从人员、充装、使用、运输、日常维护和定期检验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一、罐车的登记和使用一、罐车的登记和使用新出厂的罐车使用单位应持罐车出厂文件到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逐台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证”。罐
2、车的出厂文件包括下列几项。(1)产品合格证。(2)产品质量证明书,内容包括如下。底盘、安全附件的合格证和检验报告。罐体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炉批号、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和制造单位的复验报告。焊接材料牌号及产品焊接试板的力学和弯曲性能检验报告。焊缝无损检测报告,并应附有检测部位简图,注明返修位置和长度。钢板、锻件无损检测报告。罐体焊后热处理报告。罐体耐压试验报告。汽车罐车气密性试验报告。罐体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汽车罐车车体检验报告。(3)汽车罐车总图和罐体部件竣工图。(4)产品使用说明书。(5)备品、附件清单和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6)监检证书。(7)底盘的随车工具及附件清单。(8)底盘使用说
3、明书。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办理行车证、准运证和汽车罐车牌照。汽车罐车使用证应妥善保管。罐车出让时,应到发证机关办理转让手续,罐车报废后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液化气体汽车罐车是储运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专用车辆,使用单位应配备专人管理、专人驾驶、专人押运。上述人员必须进行严格训练,熟悉罐车的技术性能,掌握液化石油气的基本知识,会处理紧急事故或故障,会使用车上的各种消防器材,并经地市级及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驾驶员的准驾证和押运员的押运证。使用单位对已取得准驾证、押运证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经常进行专业安
4、全技术教育,不要随意调动。二、罐车的装卸作业二、罐车的装卸作业1.充装前的检查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是否已超过有效期。汽车罐车是否已按规定进行了定期检验。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应符合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要随车携带齐全。随车应携带以下必要的文件和资料:汽车罐车使用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押运员证;准运证;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的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运行检查记录本以及汽车罐车装卸记录等。首次投入使用或检验修理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要求真空度不得低
5、于86.7kPa(650mmHg),或罐内含氧量不大于 3。余压应为 0.1MPa 以上。检查罐体、安全附件,阀门是否有异常。2.装卸作业应遵循的规定做好充装前的检查。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作业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固,并应排尽空气。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驾驶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作业时,不得随意启动车辆。汽车罐车充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时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
6、单位。装卸完毕后,应认真填写装卸纪录,并妥善保存,内容包括:罐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充装介质、充装日期、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复验者和押运员的签字。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做储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钢瓶灌装。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不得采用蒸汽等可能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 45。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严禁装卸作业。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或罐体内压力异常时严禁装卸作业。3.装卸后的检查按汽车罐车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检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或余压(卸液后余压应不低于 0.1MPa)。检查罐内充装量(严禁超装)或余量(应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量的 5)。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三、罐车的运输及停放三、罐车的运输及停放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是储运易燃、易爆介质的专用车辆,在运输和停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