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禅城区魁奇路新福港建筑工地“11.16”事故的调查报告.docx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54796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6.2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禅城区魁奇路新福港建筑工地“11.16”事故的调查报告.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禅城区魁奇路新福港建筑工地“11.16”事故的调查报告.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禅城区魁奇路新福港建筑工地“11.16”事故的调查报告.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禅城区魁奇路新福港建筑工地“11.16”事故的调查报告.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禅城区魁奇路新福港建筑工地“11.16”事故的调查报告.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禅城区魁奇路新福港建筑工地“11.16”事故的调查报告2015 年 11 月 16 日约 14:10,禅城区汾江南路西侧、魁奇路北侧 A 地块(新运泰)商住项目,新运泰 B 地块项目(裙楼、地下室、公厕、垃圾收集站)工程,发生一起工人意外死亡事故,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授权调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求,成立了新福港建筑工地1116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事故原因已查明。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工程概况及相关单位工程概况:禅城区汾江南路西侧、魁奇路北侧 A 地块(新运泰)商住项目,新运泰 B 地块项目(裙楼、地下室、公厕、垃圾

2、收集站)工程,由佛山市新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总承包,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劳务分包单位为广州市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关单位:佛山市新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00400011400,法定代表人:陈麟淳,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成立日期:2009 年 10 月 27日,经营范围:在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西侧、魁奇路北侧的范围内,从事佛禅(挂)2009-004 地块的开发、建设、销售、出租和管理自建的普通住宅、商用铺位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 206 号财富大厦 B座 12 楼。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3、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1000105055,法定代表人:贺全龙,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成立日期:2010 年 6 月 3 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业。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 4 号六楼。广东广信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000000097832,法定代表人:蔡伟,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1995 年 8 月 8 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及咨询服务;工程招标代理。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 153 号 D2 号。广州市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04000154533,法定代表人:陈耀庆,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

4、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11 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业。住所: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南路 33-61 号 214 房。二、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2015 年 11 月 16 日约 14:10,该工地劳务分包单位“广州市建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驻现场的安全主管谢惠光,照日常上班时间在工地范围内巡查工地的安全情况。当他巡查到事故地点上方的基坑边时,发现死者(李继华)趴在下面基坑底部不动,谢惠光过去查看现场发现,地面有血迹,他叫唤基坑底部的李继华但李继华已经没有反应,于是谢惠光打电话向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冯伟国汇报,然后立即拨打 120。120 约 14:40 到达现场,证实李继华经抢救无

5、效死亡。后经派出所法医鉴定,排除他杀的可能,并于17:00 将遗体送往殡仪馆。接报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石湾街道相关人员、派出所及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乡建设)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立即通知其家里的家属到现场吊唁、安抚并积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善后事宜。三、事故善后处理情况死者家属与事故单位已签订了赔偿协议。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初步估算的经济损失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100 万元人民币。死者:李继华,男,1973 年 5 月 10 日出生。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死者李继华是该工地瓦工班的工人,

6、于 2015 年 4 月 26日正式进场工作,期间 8 月份回家,10 月份才又回来该工地工作。死者所在瓦工班在事发当天没有安排工作任务,事发地点东面的基坑壁、西面的建筑物及北面的基坑壁均无安排工人作业,死者所处位置距离东面基坑壁约 2 米、距离西面建筑物约 16 米、距离北面基坑壁约 2.1 米,东面基坑壁高约 8 米,西面建筑物高约 16 米,北面基坑壁高约16 米。事发地点不是作业区域。据瓦工班包工头夏海在询问笔录中反映,11 月 16 日死者没有上班。据瓦工班工人宁新华在询问笔录中反映,李继华身体状况和精神有问题。(二)间接原因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由于现场安全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未落实好门卫职守管理制度。(三)事故的性质认定。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为该起事故是意外事故,不属于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分析1、死者李继华,没有任何工作任务,自行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反映其精神状态较差,应对此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此次事故中死亡,依法不予追究。2、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对施工现场管理存在一定的漏洞,未落实好门卫职守管理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事故案例 > 机械伤害

copyright@ 2010-2023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