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江新区“3.11”鹰潭大厦建筑工地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18 年 3 月 11 日 14 时 24 分左右,信江新区辖区内鹰潭大厦建设工地发生一起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安委会关于督促开展“3.11”鹰潭大厦建筑工地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的函鹰安办函字20181 号的要求,经信江新区管委会同意,信江新区安委会成立了“3.11”鹰潭大厦建筑工地坠落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信江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薛建福担任,副组长由桂进腾、李开发担任,工作组成员为:信江新区建设房管局桂有水、纪检监察室汪强、城管分局王卫保、
2、公安分局祝瑞明、经济发展贸易局江丽敏、刘亚明。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应急救援、善后处理等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工程概况鹰潭大厦建设项目位于鹰潭市信江新区旺埠路以南,龙头山街以东、支十路以北,总用地29381.09,占地面积10660.06,总建筑面积 201555.46。项目建设单位为江西坤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由两栋塔楼及地下室组成,东边的为 38 层 5A 级办公楼,高度 149.85 米。西边为 25 层商务办公楼,高度 99.80 米。设计单位为深圳市联合创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西
3、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为江西省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鹰潭大厦项目开工日期 2013 年 10 月,因资金链出现问题,项目于 2015 年 6 月停工,停工时鹰潭大厦工程地下室完工,东塔主体结构至 12 层,西塔完成结构封顶,东西塔楼的裙房未完成施工,2018 年 1 月与施工单位解除合同。2018 年 2月与江西省恒信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解除合约。(二)鹰潭大厦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江西坤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1 年 06 月 29日,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柯依武,公司住所江西省鹰潭市滨江中路 1 号金海岸 08 栋 01 单元 102 室,
4、统一社会信用用代码 91360600576141631W,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水电工程及设备安装,建筑安装、装饰工程。(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吴员平 江西坤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手机号码138*666 身份证号码 3606*39李建华鹰潭大厦项目建设工程部负责人手机号码136*958 身份证号码 3307*11朱 天 生(死 者)鹰 潭 大 厦 清 表 工 作 人 员身 份 证 号码(3606*15)二、事情发生经过2017 年底上海均和集团和江西坤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收购鹰潭大厦建设项目意向性协议后,2018 年 2 月,为鹰潭大厦建设项目顺利交接,江西坤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吴员
5、平要求鹰潭大厦项目部负责人李建华对鹰潭大厦进行打扫卫生、围墙修缮、安全防护等交接前清表工作(以下称清表作业),李建华委托王坚、郑文力找人对鹰潭大厦进行清表作业。3 月 11 日 13 时,朱天生、李冬、张爱军一同在鹰潭大厦建设工地西塔裙楼北面平地做架子维护作业,下午 14 时许,朱天生在维护作业中失足从消防通风口坠落至地下室负二楼(至地面约 10 米高),李冬、张爱军等工友发现后马上将坠落的朱天生抬至地面,同时拨打 120 急救电话,救护车到达现场后检查发现朱天生已无生命体征,确认朱天生死亡。公安机关经过现场勘验、调查,排除了朱天生属于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的可能。鹰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也出具了检
6、验意见:朱天生符合生前高坠致头面、胸腹、肢体复合型损伤后死亡特征。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3 月 11 日 14 时 24 分许,信江新区夏埠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往事故发生地对现场进行保护,并询问相关人员,同时将情况报告信江新区管委会。信江新区管委会接到坠落事情的报告后,管委会领导高度重视,管委会副主任、政法委书记陈接照和新区综治办、夏埠乡政府相关人员到现场处理善后工作,及时将朱天生的遗体运往鹰潭殡仪馆,联系死者家属,做好安稳工作,并责成江西坤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配合管委会做好死者家属赔偿事宜。3月12日晚,受江西坤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王坚、郑文力和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3 月 13 日将赔偿款 80 万 8 千元转入了死者家属女儿朱芳玲账户上。因安慰和赔偿死者家属工作及时到位,在社会上没有造成负面影响。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一)事故直接原因朱天生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架子工操作证从事搭架子作业,作业时未穿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没有注意周边环境,踩翻洞口木板掉入地下室负二楼。(二)事故间接原因江西坤仑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