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顺德区杏坛镇通程塑胶加工厂“720”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20 年 7 月 20 日上午,位于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工业区西 9 号的顺德区杏坛镇通程塑胶加工厂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造成该厂一名员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70 万元。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和杏坛镇委、镇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并依法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韩锡军总工程师任组长,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局、杏坛镇政府派员组成,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已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一)事故单位情况顺德区杏坛镇通程塑胶加工厂(以下简称“通程塑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51PE*M,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朱*,成立日期:2018 年 5 月18 日,实际经营地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华工业区西*号,经营范围:加工:
3、塑料制品、棉花(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实际从事废旧棉纤维回收。(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1、朱*,男,汉族,1970 年 12 月出生,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人,通程塑胶厂的经营者,全面负责该厂的经营管理工作。2、张*(事故死者),男,汉族,1963 年 7 月出生,河南省遂平县人,自 2018 年 6 月起就职于通程塑胶厂,主要从事物料和成品搬运工作。3、侯*,男,汉族,1990 年 5 月出生,河南省遂平县人,自 2020 年 4 月起就职于通程塑胶厂,负责工作调度和从事弹棉花工作,是事故现场第一目击者。4、刘*,女,汉族,1977 年 5 月出生,江苏省太仓市人
4、,与通程塑胶厂的经营者朱*为夫妻关系。5、周*,男,汉族,1959 年 11 月出生,四川省旺苍县人,通程塑胶厂员工,主要负责门卫工作。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 年 7 月 20 日上午 8 时许,朱*安排张*负责整理仓库内的消防通道,侯*和另一员工周*负责拆除办公室三楼顶棚,然后朱*夫妻两人驾车离开厂房,张*自上午 8时许开始独自一人在仓库内整理消防通道。上午 11 时 40 分,侯*从办公室三楼下来去仓库,发现张*躺在仓库内的液压打包机旁已无生命迹象,于是通知刘*到现场处理并将仓库电源关闭。(二)应急救援情况发现情况后,刘*拨打了 110 救助,张*经医护人员现
5、场确认死亡。接报后,公安、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迅速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及善后处置工作。(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通程塑胶厂与死者家属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责任(赔偿金额:70 万元),各项协议内容均履行完毕,死者尸体已火化。通程塑胶厂目前已自行关停及停止使用有关生产设备。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经调查核实,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张*。经公安部门鉴定,死亡原因为:重度颅脑损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70 万元。四、事故调查具体情况(一)涉事液压打包机是通程塑胶厂购
6、入并用于打包棉纤维的二手设备,该设备没有铭牌,设备使用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书均已缺失,其工作流程为:将棉纤维投入打包机进料口,启动推压按钮,液压推杆带动压板横向挤压棉纤维,当液压推杆到达最大压力时启动后退按钮,液压推杆后退至起始位置停止,重复多次上述操作,直至棉纤维压成所需规格后使用铁线捆扎并打开盖板取出成品。经现场勘察,液压推杆部分有一孔口,该孔口的推杆运动板在正常工作时会来回运动,与设备的外壳形成剪切危险,属于正常运行期间不能进入的危险区。根据GBT15706-2012 机械安全 设计通则 风险评估与风险减小的相关安全标准,该孔口应设置固定式防护装置或联锁防护装置,但现场未见有任何防护装置和相关安全警示标志。(二)根据现场伤害痕迹,推断事发时死者将头部伸入孔口,受到推杆运动板和设备外壳的剪切伤害,但鉴于无相关监控视频和目击者,无法查明死者将头部伸入孔口的原因及对液压打包机的操作情况。公安部门经现场勘验后,排除他杀的可能。(三)经查,朱*经营通程塑胶厂时,无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液压打包机的安全操作规程;无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死者不具备操作液压打包机的安全技能;对于机械设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