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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佛山市耀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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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54846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6.5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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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佛山市耀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1 年 1 月 25 日 11 时 30 分许,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君子大道由佛山市耀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南庄北片区污水主干管网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禅城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政府授权,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提出了对相关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人员概况佛山市耀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

2、2014 年 10 月 13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15086785K,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市东下路 2 号之一一座(7 楼自编号 703),法人代表:甘国豪,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甘国豪,男,汉族,1994 年 8 月 12 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新城镇凤凰村委凤凰养正片 87 号。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南庄北区污水主干管网工程-2017年(管网部分)第三标段罗南片区 WA36 至 WA39 污水管网工程;工程建设单位:佛山市晋投建公用建设有限公司;

3、建设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北片区;总承包单位: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佛山市耀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及评估(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21 年 1 月 25 日上午 11 时 30 分许,佛山市耀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顶管班组员工刘相磊,在管理人员通知下班的情况下,为图尽快完成收尾工作而滞留施工现场,独自对位于南庄镇君子大道的南庄北区污水主干管网工程 WA38 顶管井边的抽污水管道进行拆除作业。拆除作业过程中,由于未按要求系安全绳作业,不慎失足坠到约五米高的井下。后伤者被送往位于南庄镇的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禅城医院进行抢救,伤者刘相磊于

4、当日 14 时许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二)应急处置情况(二)应急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禅城区应急管理局、禅城区南庄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和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区分局南庄派出所等部门的领导和相关人员先后赶赴现场组织救援,进行事故调查取证。(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三)应急处置情况评估事故发生后,佛山市耀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迅速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处置,抚慰好家属情绪,及时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各部门能较快依据自身职责,开展各项工作,未引发其他社会矛盾,应急处置评估为及时、有效。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一)人员伤亡情况(一)人员伤亡情况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

5、刘相磊,男,汉族,1982 年8 月 18 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临颖县台陈镇李湾村 3 号。系佛山市耀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顶管班组员工。(二)经济损失(二)经济损失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135 万元人民币。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一)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刘相磊安全意识淡薄,没有采取必要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顶管井临边进行高处作业,导致高处坠落身亡,是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佛山市耀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没有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在井内采取安装水平安全网等安全措施;现场管理缺失,没有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6、规程,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三)事故的性质认定(三)事故的性质认定经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致认为该起事故属于一起由于从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认定(一)事故责任认定1.1.刘相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刘相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品。”之规定,安全意识淡薄,未严格遵守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使用安全绳等防护措施下在顶管井边高处进行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2.2.佛山市耀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佛山市耀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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