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查、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合同编号:(由勘查人编填)勘查证书等级:级发包人:公司勘查人:公司签 订 日期:2010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监制监制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包人:公司勘察人:公司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路地块(约亩)地基、岩石工程勘察任务。以及施工过程中的验槽、结构验收、竣工验收等一切配合服务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任命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
2、条: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1.2 工程建设地点:1.3 工程规模、特征:按图纸说明范围等。1.4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等相关标准进行勘察、并提供准确有效的相关数据负责布孔起止点、数量、实验要求(类型、件数、次数)等。1.6 承接方式:包工、包料、包任务、包工期、包安全、包质量。1.7 预计勘察工作量:承包范围自行现场勘查确定。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 担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
3、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2.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从坐标与标高资料。2.4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2.5 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予以协调帮助。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4.1.1 本工程勘察工作定于 2010 年 1 月日开工,2010 年月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
4、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4.1.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1 本工程勘察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按 2002 年国家勘察定额计取费用,按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计取收费。4.2.2 本工程勘察费每米综合单价为元,暂定总勘探进尺深度为米,合同预算总价为元(大写:元整),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后 10 天内,发包人应支付至结算工程勘查费用的 80%,其余 20%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 15
5、 天内付清。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5.1 发包人责任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5.1.2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葬物,若应为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葬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5.1.3 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
6、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5.1.4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5.1.5 工程勘察前,若发包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勘察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勘察人的人员一起验收。5.1.6 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5.1.7 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元。5.1.8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 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元计算加班费。5.1.9 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