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 B 3 8 3 6.4-2 0 0 0 前 b 本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本标准是等效采用国际标准I E C 6 0 0 7 9-1 1:1 9 9 9(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本质安全“i ),对G B 3 8 3 6.4-1 9 8 3 进行修订的,在一般要素、技术要素和补充要素等技术内容方面均与I E C 6 0 0 7 9-1 1等同,以便尽快适应国际贸易、技术和经济交流的需要 本标准与I E C 6 0 0 7 9-1 1 的差异是:在第6.6 条中增加了注释,对 I 类设备一般不允许利用地线作为回路作了补充规定。G B 3 8 3 6 在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总标题下,包括
2、以下部分:G B 3 8 3 6.1-2 0 0 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 1 部分:通用要求(e q v I E C 6 0 0 7 9-0:1 9 9 8)G B 3 8 3 6.2-2 0 0 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 部分:隔爆型 d (e q v I E C 6 0 0 7 9-1:1 9 9 0)G B 3 8 3 6.3-2 0 0 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 3 部分:增安型 e (e q v I E C 6 0 0 7 9-7:1 9 9 0)G B 3 8 3 6.4-2 0 0 0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 4 部分:本质安全型 i (e q v I
3、E C 6 0 0 7 9-1 1:1 9 9 9)本标准与G B 3 8 3 6.4-1 9 8 3 版本相比 有较大的变动,其差别主要是;在定义中增加了计数故障、非计数故障等2 2 个必要的定义。在结构要求中对导线和小元件的温度补充了具体规定,外电路用连接装置和导电部件的间距增加了大量内容;在与本质安全性有关的元件的规定中对电池和电池组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对元件和连接故障增加了关于计数故障和非计数故障的规定和分析方法;在可靠元件、可靠组件和可靠连接的章节中增加了导线连接方法和光电祸合器的规定。在二极管安全栅章节中对二极管安全栅的有关试验要求做了部分修改;在型式试验章节中取消了非锡盘之外其他材
4、质电极的标定电路的规定,增加了用富氧的试验气体提高安全系数的试验方法,同时对温度试验、小元件热点燃试验、电池和电池组试验、压 电器件试验、机械试验等都增加了具体的规定。另外,本标准还增加 了 3 个标准的附录,附录A“本质安全电路评定”,在点燃曲线中删去了不含福锌镁的点燃曲线,并列出了相应的点燃数值表格,附录B 本质安全电路用火花试验装置,i附录D 浇封”,对浇封方法和浇封元件的温度作了具体规定。本标准自 生效之日 起代替G B 3 8 3 6.4-1 9 8 3,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D都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的附录 C是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
5、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机械工业局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煤炭工业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等单位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保祥、章良海、兴自中、何聪智、郑琦、章平宜。本标准于1 9 8 3 年8 月2 9日首次发布,2 0 0 0 年 1 0 月第一次修订。本标准委托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G B 3 8 3 6.4-2 0 0 0 I E C前言 1)国际电工委员会((I E C)是一个国际性的标准化组织,它是由所有的国家电工技术委员会((I E Cn a t io n a l c o m m i t t e e)组成的。I E C的宗旨是为了促进电 工领域中有关标准化的
6、所有间题的国际性合作。为此目的,除了其他活动外,I E C还出版标准。标准的制定委托各个技术委员会进行。在标准制订阶段,对该专题有兴趣的任何I E C国家委员会都可以参加。在标准的制定中,国际性的、政府与非政府性及与I E C有关的组织,也参与了该工作。按照两组织之间共同协商的条件决定,I E C紧密地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 S O)合作。2)I E C关于技术问题的正式决议或协议尽可能地反映国际间的一致意见,因为对该专题特别感兴趣的各国家委员会在该技术委员会中都有代表参加。3)他们具有国际上通用的推荐形式,以标准、技术报告或指南的形式出版,并在这个意义上为各国家委员会认可。4)为了促进国际间的统一,I E C各国家委员会都同意在本国标准和区域性标准的最大允许范围内采用I E C国际标准。I E C标准和各国相应标准或区域性标准如有差别,均应在各国家标准的文本中清楚地表明。5)国际电工委员会((I E C)对批准程序没有规定 因此对宣称某设备符合国际标准的某个标准时,国际电工委员会不承担任何责任。6)值得注意的是本国际标准某些部分可能涉及到专利权,国际电工委员会对某些或全部等同将不负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