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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1.26”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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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关于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1.26”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15 年 1 月 26 日上午 10 时 18 分左右,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禅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区政府委托,于 2015 年 1 月 28 日成立了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紫南村紫南路 11 号 1 座,成立于 2006 年 5 月(营业执照号:440600400000552),为外国(

2、马来西亚)法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LEE BOON SAN,主要从事陶瓷制品、建筑材料(不含钢材)及与上述商品相关的辅料的批发与零售,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佣金代理,并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及商业资讯服务,有员工 160人。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2015 年 1 月 26 日上午,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叉车操作员刘顺钦驾驶叉车在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仓库外叉取货物运回该公司仓库摆放。10 时 18 分左右,叉车载着货物前行至距公司仓库门口约 5 米处撞倒该公司清洁工陈海兰,并将其卷入车底。叉车开入仓库内距门口约 2 米处停下,刘顺钦下车检查才发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现车底有人被

3、压。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组织人员将陈海兰从车底救出,并打“120”求救,医生到场后证实陈海兰已死亡。事故发生后,南庄派出所、区安监局及南庄分局、区质监局等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初步估算的经济损失此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 95 万元人民币。死者:陈海兰,女,57 岁,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仓库清洁工。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经过事故调查人员对事故现场反复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如下:(一)事故的直接原因(一)事故的直接原因经调查,刘顺钦未取得叉车操作人员证而驾驶叉车,安全意识淡薄,违规

4、操作,未注意到叉车行进方向有行人,将陈某撞倒致死,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事故的间接原因(二)事故的间接原因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执行持证上岗规定,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意识薄弱,未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三)事故的性质认定(三)事故的性质认定经调查认定,

5、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一)事故责任的认定(一)事故责任的认定1.1.刘顺钦未取得叉车操作人员证而驾驶叉车刘顺钦未取得叉车操作人员证而驾驶叉车,违章操作违章操作,未未观察到车辆行进方向有行人观察到车辆行进方向有行人,导致叉车撞倒陈某致死导致叉车撞倒陈某致死,对事故负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主要责任。2.2.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律、法规法规,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安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执行持证上岗规定未执行

6、持证上岗规定,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七条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3.3.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佛山市尼罗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LEELEE BOONBOON SANSAN,未健未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督促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生产工作职责,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条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二)处理建议(二)处理建议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1.1.刘顺钦已被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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