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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DB3205T1069-2023.pdf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275652 上传时间:2023-07-20 格式:PDF 页数:21 大小:583.1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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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35.240.20 CCS L 70 2023-04-13 发布 2023-04-20 实施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05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 C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specification for urban management 苏州市地方标准 DB3205/T 10692023 DB3205/T 10692023 I 目次 前言.3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执法范围.1 市容环境卫生类.1 城乡规划类.1 绿化类.1 市政类.1 环境保护类.2 河道类.

2、2 工商行政类.2 公安交通类.2 5 执法要求.2 总体要求.2 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2 关键环节.4 免罚轻罚.5 6 文明执法.6 一般要求.6 行为准则.6 7 执法协同.6 8 队伍建设.7 制度建设.7 日常管理.7 执法培训.7 廉政建设.7 9 执法保障.7 办案场所.7 执法装备.7 10 执法监督.8 附录 A(规范性)案件办理流程.9 附录 B(资料性)综合行政执法文明用语.12 参考文献.15 DB3205/T 1069202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

3、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苏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苏州市城市管理局、苏州市质量和标准化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虞杰、潘长军、夏燕、郁萍萍、吴洪钢、周文渊、惠志婷、丁宇。DB3205/T 10692023 1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范围、执法要求、文明执法、执法协同、队伍建设、执法保障和执法监督。本文件适用于县(市、区)、镇(街道)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specification

4、 for urban management comprehensive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4 执法范围 市容环境卫生类 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环境卫生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乡规划类 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但对规划部门已受理行政许可且尚未批准即进行建设、已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在建项目未按照规划设计或者许可条件建设、临时建筑到期后未经续批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除外。绿化类 行使绿化管理方

5、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但对发生在园林、风景名胜区、单位内部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以及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除外。市政类 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燃气、节水、供水、排水、防洪设施管理以外的行政处罚权。DB3205/T 10692023 2 环境保护类 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a)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发出高噪声招揽顾客的;b)在机关、医院、学校、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广播喇叭或者从事服务加工活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c)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

6、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物质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河道类 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下列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a)清洗马桶、痰盂、装贮过涂(颜)料的器具等物品的;b)排放居民生活污水、餐饮业污水、居民宰杀畜禽的污水、居民饲养动物污水的;c)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或镇区范围内的河道擅自停放船舶的。工商行政类 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类 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按照规定停放机动车的行政处罚权。5 执法要求 总体要求 5.1.1 程序合规 5.1.1.1 执法程序应包括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与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环节。5.1.1.2 案件办理的流程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5.1.2 执法主体资格完备 5.1.2.1 应具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5.1.2.2 应确保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为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5.1.3 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5.1.3.1 执法主体应按照统一的文书格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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