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四不放过”制度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我公司安全管理和调查处理工作,推进精细化管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确保改善对策得到有效落实,有效减少异常事故的发生,降低内外部不良影响,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四不放过”的原则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2、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3、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4、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二、事故分类1、本制度涉及事故按损失的大小分为如下四类:轻微事故、一般事故、中度事故、较大事故。(1)轻微事故:损失 5 个工作日,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一般在 2000元以下的事故;(2)
2、一般事故:损失 5-15 个工作日,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一般在2000 元(含)以上,4000 元以下的事故;(3)中度事故:损失 15-30 个工作日,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一般在4000 元(含)以上,10000 元以下的事故;(4)较大事故:损失 30-105 个工作日,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一般在 10000 元(含)以上的事故或发生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人生事故。2、事故按性质分为:A 类因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或相关规章制度的事故;(主要责任事故)B 类因处理不当过失造成的事故;(一般责任事故)C 类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三、事故调查及处理权限1、轻微事故处
3、理由事发作业区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厂领导批准执行。2、一般事故、中度事故处理由安全科汇同事发作业区召集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厂分管领导参与,并报厂分管领导批准执行。3、较大事故处理由公司安全管理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四、事故报告程序1、对于发生轻微事故的,由事故的第一发现者(或事故责任人)立即主动向负责人报告,发生事故作业区负责人须口头向厂安全科报告事故情况,并尽快写出事故报告,对一般事故、中度事故、较大事故须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关责任人向公司安全管理部口头汇报,随后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报告公司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2、对一般、中度事故的报告时间不得超过 4 小时,较
4、大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3、发生轻微事故的书面处理结论及事故相关责任人书面经过材料,由事故发生作业区相关负责人上报安全科存档备案备查。4、发生一般事故、中度事故、较大事故,事故单位相关责任人必须及时写出书面经过材料,并于 24 小时内由作业区上报安全科。5、发生一般事故、中度事故须由公司安全部门口头汇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并组织展开事故调查、随后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分管领导参与,最终由职能部室形成书面分析处理决定及事故通报(分析处理记录内容要有事故名称、事故发生具体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原因、事故性质、事故经过、事故处理结果、损失金额和数量、改进预防措施等,下同)报分管领导批准执行并
5、将事故通报下发到各作业区,由作业区进行教育培训学习,书面材料存档。6、发生较大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口头汇报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由公司安全管理部、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展开事故调查、随后召集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处理,安全管理部、相关职能部门参与,最终由公司职能部室形成书面分析处理决定及事故通报,书面分析处理决定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并将事故通报下发到各单位进行教育培训学习,将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存档备案备查。五、事故处理1、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2、处罚原则:对 A 类事故的责任人必须坚持从
6、重处罚的原则;对 B类事故的责任人,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对 C类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害由各事发单位或事故处理组织确定预防措施,并责成相关部室进行跟踪落实。3、对于轻微事故的处罚金额根据分析调查的实际情况作出处罚决定。4、对于一般事故、中度事故的处罚金额,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根据造成的经济损失提出处罚建议报分管领导批准。5、对于较大事故的处罚金额,由事故处理组织根据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会上做出处罚决定。6、对未在事故发生后规定的汇报时间范围内上报的,或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给予相关部门 1000 至 5000 元的处罚。7、若未按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分析处理的,则给予事故分析处理组织单位 500 至 5000 元的处罚。六、安全防范措施异常事故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设备的不安全因素等原因造成的。为了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在处理事故中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应该有具体的实实在在的行动,不仅要做到查清原因、处理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更重要的是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做好安全生产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