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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乌塘镇浩发村“2·15”高处坠落伤亡事故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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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遂溪县乌塘镇浩发村“215”高处坠落伤亡事故调查报告2023 年 2 月 15 日 17 时 08 分,遂溪县乌塘镇浩发村发生一起农村自建房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和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粤府办201555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遂溪县人民政府成立了遂溪县乌塘镇浩发村“215”高处坠落伤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开始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乌

2、塘镇人民政府派员组成,邀请县纪委监委派员列席事故调查组会议,并请县纪委监委根据事故性质,适时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同时聘请湛江市有关专家对事故进行技术分析和论证。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资料查阅、笔录询问、问题核实、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救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一)事故自建房基本情况事故地点位于遂溪县乌塘镇浩发村

3、村西一村民自建房内,属该村村民唐*所有为迁址新建房,建筑土地性质为农村建设用地,符合村委会规划和“一户一宅”原则。该自住房占地面积约 120 平方米,建筑层数为 2 层,总建筑面积 240平方米,拟建筑高度 7.6 米,为混凝土浇筑混合结构,没有设计图纸。事发时该房已建好第一层,正在第二层进行墙体砌筑及飘台捣浆工作。房屋外面没有搭建脚手架,没有设置安全防护网,作业平台边沿没有设置防护栏。(二)事故楼房承包情况2022 年 12 月 11 日,屋主唐*的丈夫陈*以 205 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承包给张*(包工头)进行建筑施工,按施工进度支付施工费;双方约定由屋主负责提供建筑材料(如水泥、钢筋等),张

4、*负责提供建筑工具(如模板、铲、斗车和泵机)及召集建筑施工人员,费用分担:张*从承包费 205 元/平方米中分走 20 元建筑工具费,余下的分配给其余工人。建筑施工各方均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每个阶段的施工均以口头形式约定。(三)事故楼房施工情况建筑施工队负责人(工头)是张*,施工人员没有固定,每次施工都是根据工程需要临时雇用邻近村的村民,没有经过任何安全培训,也没有任何施工资质。2022 年 12 月 11 日开始施工,2023 年 1 月 13 日完成第一层楼主体的建设,陈*和张*总共结算了 35000 元工程款,张*也随之与工人们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结清工程款;2023 年

5、2 月 8 日2023 年 2 月 15 日(事发当天),建筑施工队第二次施工,主要是完成二楼楼面的墙体砌砖以及窗户飘窗的建设,直至事故发生。(四)涉事墙体情况涉事墙体位于二楼大厅后面,长 3.86 米,高 2.5 米,宽0.2 米,倒塌之前该墙体已建设了两扇规格大小一样的窗户(长 1.77,高 1.2 米),两扇窗户均建设好飘台和窗盖。墙体内侧搭设着一个简易脚手架,上面架着二块模板,用于墙体砌砖和窗盖浇筑,墙体外侧未搭设脚手架。(五)相关证件办理情况2022 年 5 月 18 日,屋主唐*递交的农村宅基地和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经浩发村委会审核、乌塘镇政府审批通过,

6、下发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5 月 20 日唐*取得乌塘镇政府颁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六)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1.陈*、唐*夫妇:自建房项目发包方(建设方)。唐*,女,62 岁,汉族,遂溪县乌塘镇浩发村人;陈*,男,64 岁,汉族,遂溪县乌塘镇浩发村人,建设方负责提供建筑材料。2.张*:自建房施工承包方(包工头)。男,59 岁,汉族,遂溪县杨柑镇大屋村人,没有任何施工资质,其负责提供建筑工具及召集施工作业人员。参与自建房建设的工人都是由承包方张*临时雇佣的。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https:/3.梁*:死者。男,63 岁,汉族,遂溪县乌塘镇白水塘村人,是张*承建房屋临时雇佣的工人。经调查,其没有经过建筑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平时施工前,只是接受张*口头安全提醒),不具备施工资质。(七)现场勘察情况及分析1.该在建自住房未经设计,没有设计图纸,从现场勘察为混凝土浇筑框架结构。2.飘台模板坍塌及墙体倒塌后的情况,脚手架与二层楼面的高度为 1.5 米,脚手架与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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